股份|宁波福尔达与龚斌收警示函 减持京威股份信披违规( 二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
〔2020〕152号
关于对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
【股份|宁波福尔达与龚斌收警示函 减持京威股份信披违规】你们同一致行动人龚福根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或上市公司)的股东 , 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205万股 , 占总股本的6.8% 。 其中 , 龚福根在2020年2月19日已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 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在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 , 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也未停止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 迟至2020年5月27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 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提醒你们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 , 依法履行股东与董事义务 , 勤勉尽责 , 合规履职 , 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