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放大招!人才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60%( 三 )


(十二)【建设标准】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 , 分散配建为辅 。 具体由监管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决定 。 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安居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 。 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安居房分散布局在不同楼栋 , 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 。
配建的安居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 。 建成移交的安居房套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交付标准一致 。 所在项目商品住房毛坯交付的 , 室内装修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标准交付 。
(十三)【建设时序】配建的安居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 项目分期建设的 , 安居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 。
(十四)【优惠政策】安居房的配建、移交、运营和管理 ,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鼓励金融机构为安居房的配建、运营提供金融支持 , 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配建安居房融资提供担保 。
三、移交管理
(十五)【移交方式】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和招拍挂项目建设主体可通过无偿移交或政府回购方式 , 将安居房的房屋产权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移交给接收主体 。
(十六)【无偿移交】无偿移交方式的接收主体应为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 。 项目建设主体应与政府机关单位签订《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 , 并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该机关单位名下 。
(十七)【政府回购】政府回购方式的接收主体应为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 。 项目建设主体应与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并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政府机构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名下 。
(十八)【房屋查验】项目建设主体在满足监管协议约定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时间后 , 向接收主体提出房源移交申请 。 接收主体应实地查验核对房源位置、套数、户型、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合格 , 并收集归档相关报批、报建、验收、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等材料后 , 与建设主体进行产权移交 。
(十九)【税费缴纳】配建安居房产权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主体和接收主体各自承担 , 也可在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由建设主体承担 。 税费缴纳的具体方式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四、房源分配
(二十)【分配方案】各镇街(园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 制定安居房分配方案 , 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 并向社会公布 。 配建比例低于10%的项目 , 一般作为人才住房使用 , 超过10%部分 , 可作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用途 。
(二十一)【分配方式】安居房采用配租和配售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 租赁型安居房包括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 。 产权型安居房包括产权型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 符合条件的分配对象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房源 。
(二十二)【人才住房分配对象】人才住房的分配对象为符合《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机关等各方面人才 , 优先面向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 特殊人才申请人才住房的 , 实行“一事一议” 。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为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等 。
(二十四)【政策性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 , 主要是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落户的新就业大学生 。
(二十五)【共有产权住房分配对象】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 , 包括本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在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
(二十六)【分配程序】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直接向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安居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 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安居房运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 符合条件的 , 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 。
(二十七)【定价标准】安居房的租金价格、销售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 ,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 , 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以下规则制定: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3.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 , 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