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放大招!人才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60%

每经编辑 王晓波
东莞放大招!人才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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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9月28日 , 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简称《细则》) 。 其中对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 即: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 , 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
制定《细则》目的是为规范安居房的配建管理 , 确保安居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 , 满足各类人群的安居需求 。
《细则》也明确安居房包括: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 。
人才住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特定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配租的住房 。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配售的住房 。 政策性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落户的新就业大学生 。
东莞放大招!人才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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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安居房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

《细则》规定 , 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 , 扣除拆迁安置住宅用房面积后 , 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 。 招拍挂方式出让住宅用地的 , 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 。
非政府主导的“工改居”类更新单元配建并无偿移交人才安居房的 , 参照无偿贡献公共设施给予一定建筑规模奖励 , 建造成本可在单一主体挂牌地价款起始价中计入公共设施成本予以扣减 。 对认为不能配建安居房或者配建比例低于10%安居房的项目 , 须由属地镇街(园区)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
同时 , 对安居房需求较大的镇街(园区) , 可在10%的基础上通过“竞配建”方式筹集更多安居房源 , 竞拍上限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 , 即安居房最多配建面积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 。
《细则》还明确 , 配建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 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 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 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

人才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60%

对于安居房的定价标准 , 《细则》明确 , 安居房的租金价格、销售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 ,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 , 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
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70% , 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
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保障 。 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 , 可按不高于约定时点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 。 对东莞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 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议 。
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 , 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 , 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 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 , 原则上不低于50% , 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 分配对象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 政府产权份额由安居房运营机构代为持有 。
在续租管理方面 , 《细则》规定 , 租赁型人才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 到期后可按动态租金标准续签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为3年;政策性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总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
《细则》还提到 , 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产权型安居房 , 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 , 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 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
《细则》也对中介机构提出要求 , 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规定 , 提供配建安居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 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处以3万元罚款 。
以下为全文:
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安居房的配建管理 , 确保安居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 , 满足各类人群的安居需求 , 根据《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