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害破之我见

刑害破之我见

文章插图

【刑害破之我见】正因为如此,所以传统命家都不敢忽略了这个至关重要的变化之法,大多命家也都将这些变化之法予以详细论述,比如《渊海子平》《三命通会》《千里命稿》等;可也有命家却对刑害破持否定看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清代陈素庵的《命理约言》,与任铁樵的《滴天髓阐微》,尤其是《命理约言》以相当的篇幅对“刑害破”之不合理性进行阐述,并由此来论证“刑害破”之牵强附会不合理处…… 。 
诚然他们的论述都有凭有据而非常合理,因为他们都站在各自的立场角度去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也可以说是因为他们的立足点不同,所以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了,这个也是正常的事情…… 。
 
可问题是出现了二种截然不同的论点,我们后学应该如何去选择把握呢?我个人觉得,完全废除“刑害破”的方法不可取!虽然陈素庵、任铁樵之初衷是“以免混杂不清,徒增推命时的困难”,因为对初学者而言,生、克、合、冲混杂在一起已经够呛了,再增加“刑害破”确是可能会“徒增推命时的困难”的,但我以为如果仅因此便废除“刑害破”的论点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明代命学家刘伯温之论“刑与穿(即害)兮动不动”也都被陈素庵与任铁樵引用而间接证明“刑害破”之毫无意义,因为《滴天髓》云:“支神只以冲为重,刑与穿兮动不动”…… 。
 
 可我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刘伯温之“刑与穿兮动不动”也可以理解为是“刑与穿”力量微弱而不能与“生、克、合、冲”相提并论而已;其次任铁樵之“刑与穿兮动不动”也是相对“冲”字而论,还是为了说明“刑与穿”远不能与“冲”相比罢了 。由此可见他们都是站在“刑与穿”的力量与作用没有“生、克、合、冲”来得大或明显这个角度去阐述论证的…… 。 
那么力量轻微或作用不大的“刑害破”是否就应该予以完全废除呢?我个人以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刑害破”再轻微,至少也还是一个隐秘的信息,实践中有些轻微的不明显的信息往往容易被我们忽视,所以更应该引起我们预测者的重视,现实中有许多灾祸就是在我们的不知不觉中悄悄来临的…… 。
 
总之我的体会是:如果在八字命局或运年出现“生、克、合、冲”时,那么“刑害破”暂时被忽略一下问题还不大,因为“刑害破”尚不能成为主旋律;可如果在没有明显的“生、克、合、冲”出现而只有“刑害破”出现时,则不可忽略了“刑害破”这个信号,因为此时“刑害破”非常可能演变为主旋律的,这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的随机应变…… 。 
我在预测中也有过仅用“刑害破”来直断命主人事,而且效果也还不错的多次实践,所以我之心得是:当“冲克”明显时忽略“刑害破”问题还不大,而当“冲克”不明显时则不可忽略“刑害破”这个暗藏信息,以免日后“福来而不知、祸来而不觉”…… 。
 
当然我觉得无限放大“刑害破”之思维也是不可取的,其一是因为“刑害破”之力量毕竟不能与冲克相提并论;其二是因为“刑害破”与冲克合并存时,其应验也没有其它形式那么来得明显,所以一般只有当其它形式不出现时,“刑害破”方能有机会来出头露面表现一番…… 。
 
个人之见,不足为凭,独家之言,难免有误,版权所有,请勿转载,仅供参考,欢迎指正!
以醉驾入刑之我见写一篇3000字的论文怎么写生活不是平淡的,即使是平淡的,也有很多细微的震撼过你,让你心情波动过的事情,我们觉得生活平淡只是因为缺乏观察,缺乏用心体会;更经常的是,即使我们身边出现了让你为之一动的事情,由于缺乏记录的习惯,我们常常让好的材料擦肩而过;此外,除了生活的真实,我们可以从别人写人的文章中获得灵感,看看别人是怎样刻画人物的,可以作为借鉴;也可以把别人描写过的人物作为一个人物模板,联想到其他你身边这样的人,哪怕以阅读后印象深刻的某个人物作为自己写作的对象也可以,只要符合题目要求,虚构的真实并不比真切的真实效果差 。基层反贪工作如何应对新的刑诉法之我见这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订以来,再次进行的一次重大修改,涉及条文较多,修改面较大 。这次修改对于新时期下的检察工作,尤其是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时有机遇也有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 。如何在新形势、新规定下更好的完成办案工作,将成为我们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次修改,既提出了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法律原则方面的更高要求,又体现了诉讼参与人在参与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更为深入细致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新刑诉法的修改条文,我有一些浅显的认识 。下面,我就将基层院的反贪工作如何应对刑诉法修改,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共同学习探讨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约24条左右,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把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写进了新刑诉法 。新刑诉法把旧刑诉法原条文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对其进行了修改 。补充添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增加此规定,我们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大步,但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侦查人员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这也就进一步要求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要加强,不能过于依赖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得知侦查信息,此规定也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对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进行改变 。第二、对于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排除进一步明确 。在这次修改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写进了新刑诉法,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规定强调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必须合法,否则将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此规定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同时,也对我们反贪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新刑诉法将传唤、拘传时间有条件的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条新增加的规定对于一部分案件的突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一时难以获取,在十二小时以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新刑法将一些类型的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 。第四、确立了技侦手段,完善了证据制度 。新刑诉法第二章第八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进一步确立了技术侦查是在侦查阶段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也规定经由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 。这些规定对采取科技手段迅速获取定案的证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第四十八条对于“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也都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且在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规定扩大了侦查部门对证据获取的来源和渠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保证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五、进一步将辩护权扩大延伸 。辩护权的修改,被各界法律人士普遍认为这是新刑诉法修改的一个最大亮点 。新刑诉法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此规定明确把辩护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新刑诉法三十七条还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外,辩护律师持“三证”,无需其他任何批准,四十八小时内就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 。辩护权的扩张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强化人权保障的体现,也是司法进步的结果 。但从另外角度看,辩护律师在介入侦查以后,势必会按照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分析,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不排除有些辩护律师会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反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翻供的心理暗示、语言点拨,从而加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惩罚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风险,讯问破案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 。第六、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前根据最高检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要求,在我院反贪工作中已经施行,现在新刑诉法的修改给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施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利于日后当事人提出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控诉时,通过查询录音录像还原事实、说明情况,于此同时,也对我们的侦查人员获取言词证据的规范化提出了严要求 。二、刑诉法修改后反贪部门采取的应对方法上述新刑诉法的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挑战的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将对常规的反贪侦查工作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我们通过认真研究、深入思考并结合我院反贪实务工作现状,现将新时期下的反贪工作对新刑诉法修改的应对方法,作以下简要分析:(一)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客观全面的搜集各类犯罪证据 。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 。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案前期的初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初查环节上做文章,注重秘密初查,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操之过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点要审慎选择,防止犯罪嫌疑人知道办案意图,毁证灭据或者串供 。要更加秘密且全面的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客观证据和信息 。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在初查中也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 。(二)转变固有的侦查策略,树立全新的侦查模式 。首先,过去我们传统的办案模式主要是“以人立案”,如今在新刑诉法的框架下已不太适应,“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是我们以后需要转变的侦查策略 。以事立案能够在与犯罪嫌疑人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使查案工作及时进入侦查程序,可以防止律师过早介入而带来的干扰,有利于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地使用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从客观上可以减少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阻扰 。其次是在提高我们“零口供”定案能力的同时,要把旧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的义务进行转化,在新刑诉法下的侦查策略下,把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如实供述”作为其减轻处罚的条件加以重点说明 。(三)强化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且非常重要的一种侦查手段 。随着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的能力也越来越强 。本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很多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客观来讲,传统的办案取证模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很大限制 。在将来的办案工作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技侦措施,包括各种监听、监控、密摄、检查等等,增强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口供的依赖,为案件顺利侦破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四)严格贯彻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我们认为,在新时期下想要挑战更严峻的办案形势,那么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在办案工作中的“第三只眼”,不管是处于“监督者”的身份还是站在“叙述者”的角度,都是非常有必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案卷资料中的 。而且我们应当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对一些重要的证人也可以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 。对于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数据标准,必须要按照上级检察院下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严格实施 。要进一步完善录音录像的录制、管理、保存制度,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操作和维护,要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关键时刻不出任何技术差错 。(五)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打造业务精良的反贪队伍 。目前,离新刑诉法正式实施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宝贵的时间里,尽快举办各种培训班,个案培训,根据新刑事诉讼规则,运用实战侦查过程加强演练,全面透彻地学习新刑诉法的条文内容以及精神实质,做到吃准吃透、烂熟于心、融会贯通 。通过个人学习、座谈交流、聆听讲座等各种有效途径,全面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要树立取证工作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 。对每一起贪贿案件都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客观收集各类证据,提前研判,不断优化取证方案 。作为一名优秀的侦查员,首先要提高调查取证能力 。严把证据质量关,特别是对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取证过程、证明力等方面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及时补强瑕疵证据,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在侦查环节就要予以排除 。其次是要提高侦查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 。既要善于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包括新型的电子数据类证据,也要具备在24小时内突破口供的能力,积极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需求,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准确打击犯罪,推动新时期下反贪工作不断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