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免征!今天起,这33种情况通通不用再交个人所得税了!( 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 生活补助费 , 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 , 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救济金 ,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工伤保险待遇 , 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 , 以及职工因工死亡 , 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 ”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财税[2006
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 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 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财税[2006
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8.生育津贴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 。 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 , 但确因工作需要 , 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 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 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国税发[1999
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 , 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 , 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 , 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 , 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