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张家港法院首发“索证”民事裁定

甲说有人付过钱 , 乙说没收到 。 张家港法院近日发出了首份书证提出命令民事裁定书 , 裁定被申请人某机械厂在指定期间内提供其2018年4月至11月的某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 明确如果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 , 则直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某机械厂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后 , 向法院提供了其银行账户的流水 , 此案最终调解结案 。
江苏法制报|张家港法院首发“索证”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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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吴丹采访人员张羽馨
【江苏法制报|张家港法院首发“索证”民事裁定】自5月1日起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 , 张家港法院发出了首份书证提出命令民事裁定书 , 裁定被申请人某机械厂在指定期间内提供其2018年4月至11月的某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 明确如果被申请人某机械厂无正当理由不提供 , 则直接认定申请人罗某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某机械厂因与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支付截至2018年8月10日的货款27万余元 。 双方自2017年发生业务往来后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 , 都是由罗某通过微信通知某机械厂负责人孙某发货 。 经过两次开庭 , 双方对罗某已经支付的款项金额存在争议 , 由于罗某向某机械厂采购设备后是直接发货给第三方 , 付款中存在大量第三方直接付款给某机械厂的情况 , 罗某明确有三笔2万余元的设备款分别由位于重庆的三家单位直接支付到某机械厂的银行账户 , 某机械厂否认收到上述三笔款项 。 罗某遂向法院提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 , 明确了支付上述三笔款项的三家单位的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和某机械厂的收款账户信息 , 要求法院责令某机械厂提供该银行账户自2017年4月至11月的银行流水 , 以查实存在上述三笔付款情况 。 由于上述三笔付款情况对于查实本案实际结欠款项的金额至关重要 , 法院裁定某机械厂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该银行账户的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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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厂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后 , 在民事裁定书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供了其银行账户的流水 , 法院据此查实了双方的业务金额和罗某的欠款情况 , 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 , 最终 , 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 。
实习编辑:袁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