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厦门“3.3事故”四年:店面受损者未获赔偿( 二 )


事故发生时 , 该项目的施工主体为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 。 但事故发生两周后的2017年3月20日 , 该公司名称再度变更成“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 一直使用至今 。
用一个十年前的“曾用名”作为施工主体 , 让其“顶包”承担事故责任 , 这是谁想出来的妙招?这与把坏事都往死人身上推有异曲同工之美吧?
同时 , 事故发生后施工主体再度变更公司名称 , 这是不是用来规避扣押安全许可证、及相应行政处罚的问题?进而不影响公司继续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退一步说 , 就算当年施工时的主体的确是原来的公司名称 , 那么为何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不予以释明 , 让人感觉是在用一家“无头公司”为事故责任“顶包”?难道这毫无袒护、包庇之嫌?
包庇也罢 , 顶包也行 , 这都是思明区相关部门与央企之间的内部游戏 , 但针对作为明发商业广场坍塌事故后留下来的唯一经营者陈丽珠 , 事故责任人总该依法对她进行赔偿吧?
可结果是 , 中建三局至今都在赖账 , 拒绝对她进行民事赔偿 。 陈丽珠质问:难道这就是央企的责任担当?
【借条|厦门“3.3事故”四年:店面受损者未获赔偿】综上 , 厦门、泉州 , 两个相邻的城市 , 在处理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方面为什么截然不同?究竟是谁想出了用十年前的公司名称来承担事故责任?又是谁在袒护责任官员?期待上级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
关于该事故更多的情况 , 我们将进一步关注!(舆情快讯 余小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