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夏朝之前我国小家庭已成为生产和生活的单位,人际关系向宗族演变

根据近期的考古发掘来看 , 夏朝以前的历史是以分散部族或者部族联盟为主的分散的多点式文明模式 , 比如浙江良渚文明 , 山西陶寺文明 , 陕西石茆文明 。 但是他们之间绝对不是毫无关联的 。 根据发掘来看 , 他们中间存在着某种千丝万缕的联系 。 比如说 , 在陶寺文明后期墓葬中发现了石茆文明的器具 。 由此考古学家推断 , 陶寺文明最终可能毁于石茆文明的入侵 。 之所以很少有记载 , 主要原因当时文明尚不发达 , 没有长时期记载留存所用的载体 。
下面我从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部族时代
“部族”则为本土所自出的旧名词 , 植根于历史积淀的“集体性记忆” , 特别是其中“族”一字(即家族、氏族、宗族的“族” , 这是中国历史的“根”)尤为关键 。 以血缘结合者曰氏 , 亦曰氏族 。 以地缘结合日部 , 亦日部落 。 二者兼有抑其结合之原因不明者 , 则曰部族 。 远古氏族部落不断扩展 , 进至拥有相对固定的地域范围 , 自成一共同体者则曰部族 。
根据考古发掘来看 , 河姆渡遗址有“干栏”式排房遗址;长江中游 , 丰县9000年前的城头山文化遗址,发现有壕沟和围墙圈定的聚落 , 并收集到迄今世界上最早的稻谷稻米 , 距今8000到10000年 , 并发现迄今为止国内最早大型祭坛 , 清理出数十个形状特殊遗存丰富的祭祀坑 。
【爱历史】夏朝之前我国小家庭已成为生产和生活的单位,人际关系向宗族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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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目前尚未见有对其聚落内部情形的详细报道 。 稍后 , 进入新石器时代中期 , 我国农业先民的人口、聚落结构已有眉目 , 可大致推断出其时的社会组织形式 。 其中以距今7500到7000年内蒙古东部敖汉旗的兴隆洼期遗址和距7000到6000年的陕西临潼姜寨一期村落遗址(有一百座左右房址)最为典型 。 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又新发现一处更大的兴隆洼文化遗址 , 称“北城子遗址” , 总面积为六万余平方米 , 为兴隆洼遗址的两倍 。 该聚落三面环濠 , 一面临河 , 发现房址214座 , 均南北向成排分布 , 共11排 , 通常每排十几座到二十几座不等 , 最短的一排仅有4座 , 最长的一排共有31座 。 可以预计 , 随着全国新聚落遗址的不断发现 , 我们对它们的认识还会有更大的突破现在才刚刚开始 。
从上述两处典型聚落结合其他遗址材料 , 有几点是值得提出来的:
1、以一对夫妇及其后代组成的小家庭已成为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元 。
这一时期各地(包括北首岭、大地湾等)发现的聚落 , 面积不等的小房子都占绝对多数 。 兴隆洼比姜寨大 , 大抵也只能容纳三四口左右的小家庭居住 。 目前仍以姜寨发现情况最详 。 屋内既有成套的农业生产工具(包括狩猎、捕鱼工具) , 又有火塘、炊具、饮器等生活用品 。 特别是普遍分布于小房子附近一至二个不等的窖穴 , 表明他们平时独立消费 , 也有自己的“小仓库” 。 “小家庭”基本单元远在六七千年前即已出现 , 对历史学界很可能是一个“新闻” 。 而且出人意外的是他们之间房屋面积与窖穴也不是绝对“平均” , 略有差异 。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值得深思 。 这是聚落结构的第一层面 , 聚落组织的基本细胞 。
2、中型房屋居住者的身份 。
在姜寨 , 更像是五个大家族族长家庭的居所(比小房子最小的也大3到5倍)其屋前的窖穴各有三四个 , 为小家庭窖穴数的4倍 。 这与其说是大家族的公有财产 , 不如说是族长家庭的 , 更合理些 。 分布在五座大房子前后左右的窖穴,其中最多的有6个 , 才是属于大家族的公共财产 。 这里显示出聚落组织结构的第二层面 , 家族长家庭比小家庭略富裕些 。
3、大房子是五个大家族群体的象征 , 它证实了“二元社会结构”(个体家庭与家族群体)的存在 。
【爱历史】夏朝之前我国小家庭已成为生产和生活的单位,人际关系向宗族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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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历史】夏朝之前我国小家庭已成为生产和生活的单位,人际关系向宗族演变】姜寨的大房子里有大型连通灶和灶台 , 有可容20到30人住的土床 , 但未发现或罕见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 学者推测土床是供未婚男女谈情说爱和夜宿用的 。 这更像是家族未婚男子的住所(“完全雄性群体”的遗迹 。 平均每家有一两个男孩子住在这里 , 也合情理) , 也可供接待外来女子谈情说爱用(“野合”则在别处) 。 应该注意的是按人类学志推测家族内的未婚女子和未成年子女则随父母住 。 无论男女 , 未婚成年男子平时还是回自家吃饭(故没有生活用具) , 不构成独立消费单元 。 大型连通灶表明当时有节日大家族“共食”的仪式 , 这是目前可以看得到的以大家族为单位的群体性公共活动的唯一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