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刑罚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因此总的基调是严酷、残忍的,“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与残酷的刑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个朝代都存在着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慎刑思想,时至今日仍然散发着人性的光辉,为凝重的中国传统刑罚制度增添了一丝亮色,可谓“浓绿万枝一点红”,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特殊主体的宽赦制度。
早在周朝时期就有三赦之法,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耄),三赦曰蠢愚。”《礼记·曲礼》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说的就是一要赦免年龄幼小而杀人者,二要赦免八十岁以上年老而杀人者,三要赦免痴呆而杀人者。
《汉书·刑法志》又指出:“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即汉朝规定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怀孕还没分娩的妇女,老师、侏儒应当被审讯拘捕的,可不带刑具,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只要不是犯诬告、故意杀人的罪行,其他的都可以免于处罚。
这些都是中国古代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主体出入罪以及刑罚执行作出的一些比较典型、符合天理人情、彰显人道主义关怀的规定,体现了统治者的慎刑思想,至今仍对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犯罪处罚有着积极影响。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七条之一分别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中国古代|老弱病残孕犯罪如何惩罚?古今制度一脉相承】当下,我国正在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走“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道路。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刑罚从其起源之日起就以严谨残酷性著称,它作为一种必要而又不得已的惩罚手段,如果运用得当,则可以造福人民,若背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路线,则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巨大灾难。一个国家的刑罚体系必须是在人文精神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建立和巩固的。如何彰显人性、坚守人道,是我们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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