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语千年|用法恕,在宋朝想处死一名死囚到底有多难?,立法严( 二 )


笑语千年|用法恕,在宋朝想处死一名死囚到底有多难?,立法严
文章图片
宋代是封建社会法治文明程度很高的一个朝代 , 也是经济高度发达的一个朝代 。 中国古代一直推崇乱世用重典 , 盛世用轻典 。 由于宋代统治稳固 , 所以刑罚趋缓 , 可以赦免许多已经被判处了死刑的罪犯 。
死刑的分类
从数字上看 , 宋代死刑判决的数量远高于执行数 , 这是因为宋朝立法上把死罪分成"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两种不同类型的死罪 。 这种分类始于隋朝 , 成熟于唐朝 , 到宋朝仍继续适用 。
"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是一种不同死罪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 , 具体操作上 , 对"杂犯死罪"者在判决死刑后一般只实际执行替代刑或减等为流刑 , 而并不实际执行死刑 。 "杂犯死罪"包括"非十恶、故
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掠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 , 在死罪判决中占了绝大多数 , 对"杂犯死罪" , 宋朝一般都采用降一等执行 , 即采用刺配而不是实际处死 。 而"真犯死罪"主要集中在"十恶四杀"等少数恶性严重刑事案件中 , 数量相对较少 , 因此真正执行的自然不多 。
笑语千年|用法恕,在宋朝想处死一名死囚到底有多难?,立法严
文章图片
宋朝的死刑案件 , 要根据"情理轻重"进行分类 , 再具体分为杂犯死罪情理重和杂犯死罪情理轻、真犯死罪情理轻和真犯死罪情理重四种 。 为了让这种法律分类能够在适用中更加标准化 , 减少司法官员个体自由裁量的差异性 , 宋朝还通过立法进行分类 。
以斗殴杀伤案为例 , 什么情况下属于"情理轻"、什么情况下属于"情理重"呢?宋朝的《斗杀遇恩情理轻重格》规定:"理直下手稍重 , 谓以他物殴击并手足重叠殴头面、咽喉、胸乳、心腹、肋协、阴隐处 , 或刃伤余处之类 。 理直下手重 , 谓以刃伤头面、咽喉、胸乳、心腹、肋协、阴隐处 , 以及斧钁之类虽不用刀刃 , 殴击上项要害处并以手足、他物殴至折支以上及项骨折跌 , 脑骨破损 , 若之类 。 "
有了以上如此详尽的规定 , 法律分类便能够在适用中更加标准 ,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替代刑、什么情况可以减一等 , 都有法可依 。
笑语千年|用法恕,在宋朝想处死一名死囚到底有多难?,立法严
文章图片
即使是比较严重的"真犯死罪" , 宋朝也对其再次进行分类 , 仅对其中"故杀、劫杀、谋杀人、官典枉法赃至死 , 造妖惑众者"适用死刑 , 其他的死罪都可降为流刑 , 通过复杂的死罪分类和适用程序上的约束 , 宋朝死刑执行率得到了有效管控 。
死刑的复核
死刑复核制度是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和皇权的加强 , 以及封建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 是中国古代刑罚史上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 具体内容是重要案件的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 。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始于西汉的报囚制度 , 所谓"报囚"指的是对于案情重大的死刑案件;以及二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 , 必须奏请皇帝核准 。 魏晋时期 , 统治者为了标榜慎刑 , 也为了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 , 以利于封建法制统一贯彻实施 , 都开始将死刑的定案权收归中央 。 此后各朝酌加损易 , 使这一制度更加趋于完备和缜密 。
笑语千年|用法恕,在宋朝想处死一名死囚到底有多难?,立法严
文章图片
到了唐朝 , 随着政治思想文化的繁荣 , 死刑复核制度已经趋于完善 。 《唐律疏义》规定:"死罪囚 , 谓奏画已讫 , 应行刑者 , 皆三覆奏讫 , 然始下决" , 形成对一般死刑案件"在京五复奏 , 京外三复奏"和重大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的定制 。
宋太祖建隆三年 , 仿照唐朝采用死刑三复奏的制度 , 使"生杀之权皆出于上":即死刑无论是立即执行 , 还是秋后执行 , 都要三复奏 。 复奏一般依据案件的性质和行决地点 , 采取两大类三种定制的模式 。 在京城执行的死刑 , 行刑前必须由负责执行的官吏连续五次奏请皇帝核准;其中两次复奏是在行刑前一日进行 , 行刑当日还要经过三次复奏 。 在外地执行的死刑 , 行刑前必须由刑部代替执行的官吏连续复奏三次 。 对于那些直接危害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的重大死刑案件 , 不分执行地点 , 一律实行一复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