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网未经许可从事对外输出劳务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 , 男 , 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 , 汉族 , 大专文化 , 农民 , 案发前系江油依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 。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 , 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 , 2017年10月6日被监视居住 。
辩护人高翔 , 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人雷某某 , 男 , 1972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 , 汉族 , 初中文化 , 农民 , 案发前系江油依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监事 , 住江油市青莲镇 。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 , 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 , 2017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陈昌全 , 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肖某某 , 男 , 1972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 , 汉族 , 小学文化 , 农民 , 住江油市青莲镇 。 2007年4月13日因盗窃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
审理经过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雷某某、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 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 于2016年9月8日、9月26日、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全有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高翔、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昌全、被告人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一审请求情况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 , 被告人张某、雷某某经四川省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江油依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依信公司) , 张某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 雷某某任公司监事 , 后张某、雷某某在江油依信公司未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及劳务中介业务许可的情况下 , 与威海市云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山县博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某某等公司或者个人合作 , 向安哥拉、蒙古、泰国、老挝、澳门等境内外项目介绍、输出务工人员 , 收取务工人员中介费用 。 期间 , 张某、雷某某聘请被告人肖某某为江油依信公司招收务工人员并代为收取中介费用 。 经鉴定 , 江油依信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 , 累计收取周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被害人咨询费、代理费、中介费等合计3775540.00元 , 已退款993700.00元 , 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81840.00元 。
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雷某某、肖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非法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肖某某系从犯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张某、雷某某、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 可以从轻处罚 。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对三被告人予以惩处 。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辩称江油依信公司总共只收取了260万左右 , 向务工人员退了140万左右 , 尚余130余万未退 。 其辩护人辩称张某系自首、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 案发后张某筹措资金积极退款 , 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 本案应为单位犯罪 , 对已成功输出劳务的人员所缴纳的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并不予退赔 , 依信公司开具的收据中有部分收据实际未收到钱 , 张某提供的43张收据系已向务工人员退款后收回 , 另有部分向务工人员退款后撕毁收据的金额在鉴定报告中未予扣减 , 在判赔金额时应予以考虑 。
被告人雷某某辩称依信公司未收到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钱 , 并称依信公司有资质 , 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其辩护人辩称依信公司没有直接和国外的劳务公司直接合作派遣民工 , 只是充当一个中介机构 , 把民工介绍给有从事劳务输出资质的公司 , 案发后也在积极挽回损失 , 故雷某某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