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未经许可不得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全媒体采访人员 王斌
北京■北京:未经许可不得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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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 ,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
按照条例 , 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 。
因前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 , 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 , 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 。
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 。
条例规定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条例同时对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明确了九项要求:
(一)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档案 , 记载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情况;
(二)建立溯源机制 , 记录物种系谱;
(三)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 , 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 , 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 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野外种源的 , 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四)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卫生健康和生息繁衍条件;
(五)提供与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
(六)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 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疫情报告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七)执行相关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规范;
(八)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九)定期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人工繁育情况 , 按月公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流向信息 , 并接受监督检查 。
【北京■北京:未经许可不得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条例明确 , 违反上述规定 , 未按照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