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深夜致歉,行长撤职!中信银行1亿储户的疑惑,还是没解开( 二 )


【『中信银行』深夜致歉,行长撤职!中信银行1亿储户的疑惑,还是没解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 违反国家规定 , 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构成犯罪的要求会严格一些 , 比如通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获利达到一定金额 , 就这宗案件来说 , 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 ”张栩分析说 , 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 中信银行或者其员工向笑果文化收取5000元以上的费用 。
北京盈科事务所律师顾亚告诉《21CBR》记者 , 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 , 就银行泄露储户储蓄信息均有相关罚则 , 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 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需要就构成要件一个个比对 , 池子这种情况很难认定 。
“中信银行内部处罚不能代替银行对外应该承担的责任 , 个人感觉 , 判定刑事责任有一定难度 , 双方会达成和解 , 具体和解内容就不得而知了 。 ”顾亚认为 , 这件事凸显了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立法的迫切性 ,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 ”
冰山一角
池子个人的遭遇 , 只是商业银行信息泄露情况的冰山一角 。
已有多宗涉及相似案件的判例 , 裁判文书网今年4月公开了两宗:其一 ,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张江支行吴姓员工 , 售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830余条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缓刑一年二个月;其二 , 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沈姓行长 , 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计127条提供给他人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两者罪名均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商业银行大量基层员工 , 客户信息保密的意识相当淡薄 。
河南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文江 , 曾经对在郑州的商业银行300位客户经理进行问卷调查 , 2018年在《我国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的秘密性及其保护》一文中公布了结果:
60%以上的客户经理所在银行没有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 不了解客户信息的范围;70%的客户经理认为所在银行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过于原则 , 没有覆盖客户信息收集、整理、提升和使用的各个环节;90%的客户经理认为客户信息主要掌握在客户经理手里 , 所在银行没有规定统一保护措施 , 工作调动可以随意带走客户信息 , 不存在任何制约措施 。
此外 , 80%的客户经理“不清楚泄露客户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一是商业银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够完备 , 没有进行保密制度教育;二是缺少对保密制度的专项检查 , 加之问责制度缺失 , 形成了违章难纠的现状 。 ”李文江在文中呼吁 , “对以客户信息为主的经营秘密的保护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
即便在建有完备制度的银行 , 也有内部人员撰文认为 , 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瑕疵 。
以交通银行为例 , 2013年交通银行生产数据借用平台在全行上线 , 出台了《交通银行生产数据借用管理 平台境内单位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 其各分行部门及辖行/支行的生产数据借用申请、审批、下载等流程 , 均通过生产数据借用平台实现 。
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陶蔚、李刚2018年发表了一项研究 , 他们对交通银行系统内7家分行(北京、上海、广东、湖北、江苏、深圳、重庆)进行调研 , 发现平均每家分行各业务部门共计62名数据借用申请员 , 各分行的辖行/支行数据借用申请员共计91名;每月每家分行平均数据借用量约112笔 , 且所有数据均被下载使用 , 主要满足对外服务、监管报备、内部检查管理和业务营销需求 。
两人调研后认为 , 尽管严格控制各单位数据借用申请员数量 , 但是 , 95%以上的数据均下载到本地使用 , 对数据的存放带来极大风险和挑战 , 对于数据下载到本地后直至删除销毁未进行监管;而且 , 数据借用申请员与数据使用人通常为不同人员 , 分发过程和分发后的使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 存在数据非授权使用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