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判罚首例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罚款5万元!
每经编辑 王晓波
据“京法网事”微信公号消息 , 5月6日 , 北京昌平法院就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 , 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 , 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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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 。 杨某向曾某借款50万元 , 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 , 二人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 。 因到期后未返还借款 , 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
案件受理后 , 法院穷尽送达方式 , 但曾某、秦某均未到庭应诉 。 昌平法院依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 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判决发出后 , 曾某、秦某却主动“出现” , 并提起上诉 。 二审诉讼期间 , 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 , 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 。 另外 , 曾某主张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 , 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 。 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 , 以及诉争款项是否已清偿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 , 案件被发回重审 。
然而 , 当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时 , 秦某态度却又180度转弯 , 明确表示不做鉴定 , 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 。 同时 , 经审理查明 , 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借款 。 据此 , 该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
当事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 , 跟法官玩起了“小动作”?看看承办该案杨杰法官怎么说↓
2020年5月1日 ,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 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 ,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 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本案中 , 秦某虚假陈述 , 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 , 浪费了司法资源 , 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 构建诚信诉讼环境 , 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法律规定 , 对秦某处以罚款5万元 。
审判实践中 , 当事人虚假陈述 , 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 。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 , 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增强司法公信力 , 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 , 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判罚首例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罚款5万元!】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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