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违约金该按哪个时间点起算,实际交房日还是约定交房日?( 二 )


开发商:合同约定的办证起点应为“实际收房日”
不过 , 中鑫源方面对于该判决却并不接受 。
“我们与购房人签约的合同版本 , 采用的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示范文本合同(即《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 确有必要就法院对该合同中关于延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起算点的理解提出异议 。 ”刘海涛表示 。
中鑫源方面代理律师认为 , 相关条款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应为“实际交房”之日 。 因为根据合同约定 , 田志可以自行办理产权证或者委托中鑫源办理产权证 , 在房屋实际交付后 , 田志才向中鑫源交纳产权代办费 , 双方的委托代办关系才形成 。 若将交付之日理解为约定交付之日 , 就会出现田志还没有委托中鑫源办理产权证 , 中鑫源就要对委托事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
2020年1月 , 中鑫源方面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近日 ,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 ,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4月30日 , 刘海涛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 , 中鑫源会考虑继续寻求法律救济 , 择日申请再审 。
【违约金违约金该按哪个时间点起算,实际交房日还是约定交房日?】业内:一般以“实际交房”时间计算违约金
从上述案件来看 , 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分歧焦点在于 , 购房合同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 , 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 , 到底是从“实际交付”还是“约定交付”的时间开始计算 。
尽管此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了以“约定交付”时间计算的判决 , 但实际上 , 过往类似案件也出现过完全相左的判决 。
采访人员通过检索发现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曾分别在2015年2月、2017年3月、2018年3月对上述类似案件作出过判决 , 认为此类条款中所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指的是“实际交付日” 。
“近些年一直在讨论此类问题 , 一般会以‘实际交房’时间计算上述违约金 。 ”对此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表示 , 这是因为 , 实际交房之前造成的延期交房损失 , 一般在合同中会以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形式进行救济 , 如果后续还要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计算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 , 有的开发商由于办证时间过长会面临高额违约金数额 , 甚至有可能高于房款 。 整体来看 , 按“实际交房”时间计算违约金会更公平 。
新京报采访人员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