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违约金该按哪个时间点起算,实际交房日还是约定交房日?

在商品房买卖中 , 涉及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证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 一般情况下 , 违约方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相关违约款项 。 但是 , 其中关于违约时间的起算点却往往存在争议 。
近日 , 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鑫源”)副总经理刘海涛(化名)向采访人员反映 , 由于对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起点的理解问题 , 购房人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 并诉至法院 , “焦点在于 , 办理产权证期限起点的‘交付日期’ , 到底按哪个时间点开始计算 。 ”
据刘海涛介绍 , 该案最终二审法院判决 , 违约起算点从合同“约定交付”之日开始 , 中鑫源需支付购房者违约金13.28万元 , 但中鑫源方面却认为 , 期限起算点应从“实际交付”之日开始 , 公司在办理单户产权证方面实际上并未构成违约 , 无需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 “我们会考虑继续寻求法律救济 , 择日申请再审 。 ”刘海涛表示 。
法院判决:依“约定交房”日期计算违约金
据了解 , 2016年4月26日 , 购房者田志(化名)与中鑫源签订购房合同 , 购买了中鑫源开发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通州新城西侧北端温榆河畔的商品房 。 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 , 出卖人(即中鑫源)应当在2016年7月31日前向买受人(即田志)交付该商品房 。
但是 , 中鑫源并没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 , 田志的实际收房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 。 随后在2019年6月17日 , 田志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
违约金违约金该按哪个时间点起算,实际交房日还是约定交房日?
文章插图
违约金违约金该按哪个时间点起算,实际交房日还是约定交房日?
文章插图
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 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在中鑫源依据合同支付了延期交房违约金后 , 田志对中鑫源延期办理产权证也提出了异议 , 认为中鑫源构成违约 。 随后 , 田志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 请求判令中鑫源向其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约10.81万元(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6日) , 以及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约2.5万元 , 共计约13.28万元 。
从田志的诉讼请求来看 , 其要求中鑫源支付违约金的开始计算时间 , 是约定交房时间2016年7月31日后的730天 , 即2018年8月1日 。
2019年12月 , 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支持田志的上述诉讼请求 。 该法院认为 ,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该案中 , 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中鑫源提供的格式条款 , 所以 , 对于上述争议条款无论从通常理解出发还是按照有利于田志一方 , 均应理解为从房屋应当交付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