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业律师@再审改判:单位对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承担证明责任( 四 )


综上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 , 但对邸洪彬收取的5580元认定为中钢富全公司支付的2013年上半年生产奖及安全风险抵押金错误 , 本院予以纠正 。 邸洪彬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支付邸洪彬安全风险抵押金3000元及2013年上半年生产奖3090.48元 , 共计6090.48元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三、驳回邸洪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 共计20元 , 均由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姜晓玲
审判员:刘敏
代理审判员:法如春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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