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清代佐杂官的尴尬处境:名义上都有职掌,其实不过是拿俸禄的闲曹

明清两朝 , 素有“王权不下县”的说法 , 意思是县以下的乡村朝廷不设职官 , 而是由当地的乡绅、保甲以及宗族来管理具体事务 。 这种观点并不全面 , 御史就以清代为例 , 来进行梳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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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制度层面来看 , 清代县的正印官是知县 , 知县以下又设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等佐杂官 。 佐杂官理论上是知县的佐理 , 但实际上佐杂官处于知县为首的主干行政系统之外 , 并没有顺理成章地成为知县的副职或下属职能官员 。 用官方的话说就是“废为闲曹” 。
尽管佐杂官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 但是他们仍在基层扮演重要的角色 。 正常情况下 , 知县、县丞、主簿以及典史、巡检都有自己的独立的衙署 。 而且多不在县城办公 , 而是被派往一些重要的关津要冲 。
通俗地理解 , 县丞、主簿等佐杂官就好比是现在的乡长、镇长 。 以广东海丰县为例 , 县丞、典史及巡检都有自己的辖区 。 县丞辖金锡都;典史辖兴贤都、石塘都;巡检辖杨安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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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都”是指县以下的行政机构 , 清代的县以下分“乡”、“都”、“图”、“村”等名目 , 但每个县具体的设置情况不定 , 有的仅有乡、都、村 , 有的只有都、村 , 并非四级皆设 。 海丰县就没有乡 , 只有都和村 。
从海丰县的情况来看 , 佐杂官几乎将一县之地瓜分完毕 , 各自有各自的辖区 , 负责该辖区的所有事务 。
制度上规定 , 清代的县丞、主簿等佐杂官 , 都是有具体的岗位职责的 。 比如分巡地方治安 , 或是分催属地钱粮 , 又或是分管监狱等等 。 可实际上 , 佐杂官除了特定的职衔外 , 大多仅为一些琐碎的 , 有时甚至是不确定的职责 , 他们没有多少权力 , 所有大小事务都得知县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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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典史为例 , 这个岗位是普遍设立的 , 具体是负责监狱治安 。 因此典史衙署一般建在监狱、仓库附近 。
尽管典史有“监狱治安”的专责 , 但实际上没有权力 。 县里的捕快直接隶属知县 , 典史无权统辖 。 如发生盗窃案件 , 知县也不必通知典史 。
再以巡检为例 , 其职责是“缉捕匪类、查拿盗贼” , 同样也有自己的衙署 , 名为巡检司 。 但清代的巡检一般都被派往县城以外的关津要冲办公 , 具体负责某一区域的事务 。 其辖区多位于距县城较远的地方 , 或县城某一方向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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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东安县设有西山巡检司 , 位于县城西南250里的深山密林中的太平墟;英德县巡检司驻于城西50里外 。 这些巡检都被赋予了防卫治安之责 。
清代的巡检在其辖区内有分防之责 , 而无审判处置之权 。 通常巡检手下只有为数几名的兵丁 , 只能上靠知县及由知县协调的绿营驻防兵丁 , 下靠基层社会以士绅为首的民壮练勇 。
清代的佐杂官较之明代大有削减 , 据乾隆朝《大清会典》的记载 , 全国一千三百多个县中 , 共设县丞404名、主簿108名 , 大多数县不设佐贰官 , 只有一名知县外加一名未入流的典史管理县事 。
正是由于清代大多数的县不设佐贰 , 所以才让人产生了“王权不下县”的印象 。 但通过前面对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的设置情况来看 , 至少有一些省份佐杂官的数量还是比较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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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广东省就是一个特例 , 广东所属的各县 , 基本都设有佐贰官 , 且巡检、典史的数量最多 , 他们均有自己的辖区 , 这在全国是绝无仅有的特例 。
别看巡检、典史没有多大的实际权力 , 但他们同样有“承监盘查亲民之责” , 换句话说 , 在他们的辖区范围内 , 所有的百姓以及士绅还是会受到他们的监督的 。 因此在广东、江苏等佐杂官数量较多的县 , 王权不下县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
在多数省份 , 县丞、主簿等佐杂官确实在地方政务中起不到多大的作用 。 因为清代的知县行使权力主要是通过公、私两套班底 , 所谓的“公”就是衙门中的办事班子 , 即书吏和胥役 。 而所谓的“私”就是知县自己聘请的各类师爷 , 以及长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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