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店主追赶抢货少年案”:该追刑责还是正当防卫|新京报快评
光有发生的严重后果 , 不一定能得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 。
▲资料图 。 图片来源: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
文 | 欧阳晨雨
店主追赶抢夺店中商品者 , 抢夺者加速酿成事故致1死1伤 , 店主该不该担责? 日前 , 这样一起案件引发舆论关注 。
据河北涿鹿县人民检察院4月23日通报 , 两少年驾驶摩托车在村里小卖部抢夺香烟后驾摩托车逃跑 , 店主追赶过程中 , 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 , 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 致一死一伤 。 近日 ,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客观来说 , 两个少年的死伤 , 与店主的追赶行为之间确有因果关系 。 一死一伤 , 倒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后果条件 。 但不是所有的因果关系 , 都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光有发生的严重后果 , 也并不一定能得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 。
能否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店主的刑事责任 , 尤为关键的一点是 , 在主观上有没有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 , 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过失” 。
在道理上 , 谁都知道 , 追赶追逐他人的时候 , 如果不小心难免会有摔倒磕碰 。 可在现实中 , 往往是“顾不得太多” 。 抢夺违法行为的发生 , 就在那么电石火光的一瞬间 , 正常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追赶和阻止 , 免得让财物变成了他人的囊中之物 , 根本就来不及“脑补”追赶的后果 。
通报中提到 , 涉事店主发现香烟被抢夺后 , 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 , 两名抢夺者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 , 他们后面还紧随着3名同伴 , 结果两名抢夺者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 在此特定的语境下 , 要求店主“料事如神”放弃追逐 , 就很容易变成强人所难 。
退一步 , 就算能够“预见” , 作为受害的公民 , 也没必要“前怕狼后怕虎” , 求得“万般周全” 。 根据刑法 , 类似这种为了使本人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即便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 也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而这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卫权利 。
对于正当防卫行为 , 既然连刑事责任都“一笔勾销”了 , 也就没有必要再纠缠于什么主观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 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
当然 , 对于正当防卫 , 还有一条“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红线 。 具体到该案 , “一死一伤”的后果的确很严重 , 但也应看到 , 这种追赶不法分子追回财物的行为 , 属于通常情况下公民惯于采取的救济模式 , 从强度来看 , 这种手段也与抢夺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称” 。
从通报看 , 两名抢夺者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加速前行” , 他们和店主中间还跟着另一辆摩托车 。 从字面上理解 , 不存在直接撞击或别车等情况 。 当然 , 具体情况 , 也有待详细案情的披露 。 是正常追赶 , 还是存在别车、冲撞等行为 , 该成为评判店主追赶与抢夺者死伤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 。
从舆情维度看 , 公众之所以关注此事 , 潜藏着朴素的正义认知: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 法律的首要职责 , 是打击违法犯罪 , 为公民提供可靠有力的支撑 , 而不是“画地为牢” , 以后果论是非 , 用糊涂案平息事端 , 让公民在不法行为面前畏首畏尾 , 或动辄得咎 。 既然法律为公民的自力救济提供了“战斗武器” , 在司法实践中 , 就应当秉承立法精神 , 激活正当防卫权 , 为公民撑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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