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江蕊
近日,槐城律师在我律社法律服务平台上接到当事人咨询 。当事人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有一家公司向他们借钱,借款公司经营停车场,每年收费上百万,想用未来几年内收取的停车费作质押 。
当事人是第一次听说这样的事,毕竟关系到将来能否回款,因此咨询槐城律师,这样的质押能有效吗?数额都不确定,怎么质押?
1
质押人有权以现有
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质押人有权以动产及权利出质 。如果以动产出质,要求动产为质押人自己合法拥有且可以依法转让,当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比如毒品、枪支弹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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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动产,有些权利也可以出质 。如果以权利出质,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权、基金份额、以及现有的、将有的应收账款等 。据此,质押人有权以未来的应收账款出质 。
如此看来,是不是当事人多虑了?还真不是,就因为这个问题,曾经有债务人向最高院申请过再审 。再审的主要理由是未来的应收账款具有不确定性,质押合同无效,质权未能设立 。
2
只要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
质权即成立
对此,最高院认为,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不仅包含现有债权,还包含未来将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债权 。
应收账款不以设立质权时已存的财产为界,亦可以是未来预期的收益,且不以是否已届履行期限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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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只要有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质权即成立 。
【不确定的应收账款也敢押 为什么应收帐款不能抵押】
不能因为未将质押登记事项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就否定质押登记的效力和质押权人享有的质权 。
3
槐城律师建议
对于质押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
1、如果您是借款人,当债权人要求自己提供担保时,自己有权选择以动产或者权利出质 。当自己提供以下服务,可以用应收账款出质:
(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
2、如果您是债权人,当他人提出以应收账款出质时,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合法性 。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应合法有效,如合同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履行不能等情形时,比如基于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依此设立的应收账款也不能实现、不能成立 。
(2)如果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合法,注意审查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 。为了防止出质人欺诈,伪造合同,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合同及往年的收入流水、财务报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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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确定其对外切实享有应收账款 。二来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的额度,根据借款数额确定出质登记时间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 。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
(3)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应收账款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只有办理登记后,才有权主张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
(4)关注基础合同的履行,监管应收账款的情况 。设立质权登记后,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与债务人所发生的应收帐款对帐单,关注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 。如果出质人擅自转让、恶意减免出质应收账款的,及时要求其停止不当行为,并向法院诉讼行使撤销权或要求其提前清偿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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