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的小问题 应收账款的质押

现在经济发展迅速,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与企业、个人与企业之间签订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借贷合同等等商业合同 。企业在融资或其它债务中多需要提供担保,于是很多企业有用应收账款为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在实践中由于法律风险意识较弱,很多企业存在以下应收账款质押的小问题 。
一、应收账款质押仅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收帐款的质押自登记时设立 。很多企业不清楚应该在哪里办理登记?该质押登记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具体办法大家登陆后可以详细查看 。在该系统办理登记后,会产生初始登记文件作为完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凭证 。质押登记有有效期,记得在有效期到来前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展期 。
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或办理登记后,没有及时通知质押人的债务人 。
质押登记完成后,质押人需将登记情况通知其债务人,完成履行通知义务 。该义务等同于债权转让中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和效力 。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共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当然是最好的,但这个在实践中很难实现 。
完成上述操作后,债权人才算享有了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对该款项在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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