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龙元阁@现实很残酷,宋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破坏:政策很美好( 二 )


在地方州县 , 保护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职责一般由州通判、县丞或主簿负责 。
2、设立专门采伐机构 , 禁止民间乱砍滥伐森林 。
宋朝为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开发 , 在秦陇、河东和南方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设有专门的采伐机构 , 谓之“采造务”、“都木务”、“采木处”等 。 这些机构在组织采伐、运输和供应木材满足官方需求的同时 , 也承担着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 。
宋朝规定 , 各地山林资源属官方所有 , 不许私人承包经营进行采伐;民间百姓可入山砍柴伐薪 , 但不能大规模砍伐;即便是官府出面砍伐 , 也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 所谓:
“诸系官山木所属州县 , 籍其长阔四至 , 不得令人承佃 , 官司兴造须采木者 , 不得令人承佃 , 官司兴造须采木者报所属 。 ”
宋代还制定了禁止乱砍滥伐桑枣等经济林木的诏令 , 如宋太祖赵匡胤在即位之初诏令:
“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 , 为首者死 , 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 , 从者徒三年 。 ”
宋初 , 朝廷很多高官权贵利用在秦陇地区砍伐林木 , 贩运到开封城内牟取高额利润 , 赵匡胤多次下令禁止私人在秦陇地区砍伐林木 , 包括宰相赵普在内的不少高官因此遭到责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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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砍伐的原始森林
3、重视防范森林火灾 , 防止山火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
火灾是对天然森林最大的威胁 , 至今仍是造成森林破坏最大的“天然杀手” , 我国每年平均发生森林火灾1万多次 , 每年烧毁森林高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公顷 , 可见森林火灾的可怕 。
宋代统治者一向重视防范火灾 ,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消防制度 , 对防范森林火灾也有规定 , 如禁止百姓随意放火烧荒 , 特别是严禁在林木密集处放火 , 一旦引发火灾 , 严惩有关责任者 。
《宋史·食货志》记载 , 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 , 曾下诏规定:
“火田之禁 , 着在礼经 , 山林之间 , 合顺时令 。 其或昆虫未蛰 , 草木犹蕃 , 辄纵燎原 , 则伤生类 。 诸州县人畲田 , 并如乡土旧例 , 自余焚烧野草 , 须十月后方得纵火 。 其行路野宿人 , 所在检察 , 毋使延燔 。 ”
而对于失火导致森林被毁者的惩罚 , 也十分严厉:
“诸于山陵 , 兆域内失火者 。 徒二年 , 延烧林木者 , 流二千里 , 放山的人 , 轻则徒刑 , 重则流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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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大火
宋代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宋代对全国森林资源的开发程度不一 , 福建、两广地区的森林资源开发较少 , 主要供给当地需要;秦陇、河东、大别山一带的森林资源开发相对较多 , 尤其是秦陇地区 , 由于林木资源丰富、树种适合营造、地理位置较近、交通运输条件便利等条件 , 成为宋代林木资源开发最充分的地区 。
开发 , 往往和破坏同步而行 , 对森林资源而言更是如此 。
宋代是我国古代经济发展的两个高峰之一 , 在古代科学技术长期停滞不前的情况下 , 经济的发展往往以大量的资源耗费为代价 , 森林资源首当其冲 , 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遭到破坏 , 使得宋代的森林资源分布区域日益萎缩 , 森林覆盖率大幅降低 , 森林资源出现危机 。
综合来看 , 宋代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和破坏 , 主要有以下因素:
1、垦荒垦田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
宋代不仅是古代经济发展的两个高峰之一 , 也是古代人口增长的两个高峰之一 。 宋代国内环境一直比较安定 , 人口增长很快 , 最高峰时达到史无前例的1亿人之多 。
庞大的人口需要消耗粮食资源;粮食不够 , 需要大量农田;宋代版图面积较小 , 农田数量有限 , 现有农田不够 , 就要大面积垦荒 。
由于官方鼓励垦荒 , 宋代掀起了与山争地、与湖争地、与海争地的热潮 , 以至于“家家垦田日嫌窄 , 荒林翳苓惜虚掷” , 山林尤其成为垦荒的重点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