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检察院』引导侦查灵活取证严厉打击涉疫犯罪


『昌邑市检察院』引导侦查灵活取证严厉打击涉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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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2月1日至2日 , 廖某利用疫情期间群众急需防护物资的心理 , 在某App社交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 , 诱使被害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 , 在聊天中以收取货款、定金的方式 , 骗取重庆市涪陵区、广东省汕头市等地7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元 , 将赃款用于购买手机等生活物品及存入支付宝账户 。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 , 于2月4日将廖某抓获归案 , 追缴赃款16436元 。
【要旨】
针对疫情期间取证难题 , 在保证取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 , 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采取录音录像、自述材料等非接触方式灵活取证 , 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 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
【『昌邑市检察院』引导侦查灵活取证严厉打击涉疫犯罪】【指控与证明】
侦查阶段 。 2020年2月3日 ,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该案立案侦查 , 并于次日抓获廖某 。 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主动介入侦查 。 由于该案系一起利用疫情实施的网络诈骗案件 , 承办检察官提出侦查取证意见 , 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相关电子数据 , 调取被告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转账记录 。 同时 , 针对案件被害人较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这一实际情况 , 鉴于疫情防控形势 , 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尽量避免实地当面取证 , 可采取录音录像、自述材料、电子数据传输等非接触形式灵活取证 , 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
审查逮捕阶段 。 2020年2月10日 ,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廖某 。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 , 廖某利用疫情期间群众急需防护物资的心理 , 以收取定金、货款的名义 , 通过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 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 当日 , 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依法对廖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
审查起诉阶段 。 2020年2月13日 ,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 承办检察官于当日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 , 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 对公安机关以录音录像、自述材料、电子数据传输等非接触形式收集的证据进行了重点审查 , 认为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规定 , 收集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害人自述材料以及相关书证内容客观真实 , 能够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应予以采信 。 当日 , 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廖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
审判阶段 。 2020年2月18日 ,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 庭审中 , 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 , 重点举示了公安机关收集的自述材料、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 经被告人质证 , 法庭对所有证据予以采信 。 进入庭审辩论环节 , 被告人廖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悔过 。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 认为案件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考虑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 , 采纳了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 并当庭作出判决 。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18日 ,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 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廖某未上诉 。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展现出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 ,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相结合 , 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 采取录音录像、自述材料、电子数据传输等非接触形式灵活取证 , 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 。 在案件快办的同时 , 保证案件质量 , 做到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