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不能让“零”报告架空了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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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 , 截至2020年3月 , 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 。
早在2015年3月 , 中办、国办就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 规定要求 ,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 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 做到全程留痕 , 有据可查” , 并定期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 对司法人员不记录相关情况的 , 也提出了追责要求——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 ,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 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央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杜绝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 , 也受到了舆论的一致好评 。
然而 , 从另一方面讲 , 人们对这个规定也不免心存疑虑 。 权力干预司法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不正常现象 , 一些领导干部权大于法的思维已根深蒂固 , 能否通过一项报告制度就彻底根除?制度是由人来执行的 , 如果出于种种原因司法人员不报告 , 是否会架空了好的制度?
【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不能让“零”报告架空了好规定】果然 , 最高检通过系统内巡视发现 , 检察机关以往执行规定的情况并不乐观 , 主动记录报告基本为零 。 “零”报告不是意味着没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现象 , 而是意味着中央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 这些现象被隐瞒、包庇和纵容了下来 。
从最高检公开的6起典型案例来看 , 虽然中央有关规定和社会舆论都在坚定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撑腰打气 , 但一些司法机关还是硬不起来 , 面对个别领导干部不正当的打招呼 , 不但不按规定记录、报告 , 还要屈从于权力的压力 , 按权力的意志行事 。
其中一个案例就很值得回味 。 某市公安局将涉黑人员李某等人刑拘 , 同案犯罪嫌疑人以90万元请托市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金某解决此案 。 金某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办公室打探该案件消息 , 陈某答复“涉黑案件都得批捕” 。 金某感觉此事无法办成 , 遂将90万元退还 。 到此为止 , 副检察长陈某的做法都是值得肯定的 , 但是按照相关规定 , 他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 , 就是如实记录、报告金某打探案件的行为 , 但也许是出于抹不开面子的心理 , 也许是出于感觉不值得的心理 , 他没有这样做 。 这也就在事实上架空了中央规定 。
像陈某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可能并不止这一例 。 我们相信很多司法人员内心能够坚守法律的信仰 , 忠诚于司法的职责与担当 , 但是不愿意得罪人、不愿意把事情做“绝”也是权力干预司法“零报告”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 对这些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看似严厉 , 但同样一点都不冤 , 因为制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做人情的交易 。
从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中 , 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为堵塞漏洞 , 落实中央规定所作出的积极努力 。 奉法者强则国强 。 毫无疑问 , 减少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 推动司法公正进步的每一步都值得关注与赞誉 。 (法制日报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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