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晏某捡了一个大便宜,他在一家瓦罐汤店吃夜宵时,捡到一部手机

江西宜春 , 晏某捡了一个大便宜 , 他在一家瓦罐汤店吃夜宵时 , 捡到一部手机 , 随便试试就破解了手机锁屏密码 , 相册中 , 不仅有手机主人的身份证照片 , 还有银行卡照片 。
于是 , 晏某就用这个手机号码 , 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 , 又用原主人的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 , 还绑定了这张银行卡 , 
#大吴的法律观察##普法行动#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随后 , 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 , 通过这张银行卡向绑定的支付宝账户转款6.9万余元 , 又把这笔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 , 直到手机主人补办电话卡后 , 发现转账短信 , 赶紧报警 , 于是 , 案发 。
晏某是主动投案的 , 不仅把手机退给原主人 , 又退了7万元获得谅解 , 具有可以减轻从宽处理情节 , 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 最终 , 晏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 , 被判刑2年6个月 , 缓刑3年 , 并处罚金5万 。
一念之差 , 晏某不仅惹上了官司 , 还被罚了5万 , 利令智昏 , 说的就是这样的事情 , 通常捡东西 , 是一种侵权行为 , 拒不退还的情况下构成侵占 , 但是 , 在特定场所下 , 即便物品脱离主人的管控 , 场所的管理人也没有意识到物品的存在 , 依然无法认定为遗失物 , 这样的话 , 捡走东西还可能涉嫌盗窃 。
本案中 , 手机忘在了瓦罐汤店 , 基于管理关系 , 餐馆的老板就成了事实上的占有人 , 这部手机不是遗忘物 , 晏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涉嫌盗窃 , 但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 , 餐馆是特殊的公共场所 , 人员流动性大 , 如果餐馆不知道这部手机的存在 , 应当视为遗忘物 , 该行为是一种侵占行为 。
稿件中 , 晏某涉嫌一个罪名 , 没有提及盗窃 , 有可能是晏某的行为被定性为“捡” , 也可能因为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 , 在实践中 , 这类案件到底属于侵占还是盗窃 , 需要结合具体的时空条件判断 。
有一点比较明确 , 晏某绑定他人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走钱款的行为 , 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 也侵害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 按照相关解释的规定 , 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假如 , 手机中有微信 , 恰巧有钱 , 那么直接将钱包里的钱款转走 , 该行为就属于盗窃 , 因为 , 在这种情况下 , 被侵害的是相关财付通公司和被害人的权益 。
【江西宜春,晏某捡了一个大便宜,他在一家瓦罐汤店吃夜宵时,捡到一部手机】

江西宜春,晏某捡了一个大便宜,他在一家瓦罐汤店吃夜宵时,捡到一部手机

文章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