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创新思维实现重整企业价值最大化
——对指导案例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的解读【用创新思维实现重整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重整价值】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第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此指导案例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债务人企业因多年停产停业而面临核心优质资产灭失等重大风险时 , 经管理人申请 , 人民法院允许重整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 。作为我国法院解决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的创新性举措 , 指导案例中体现的做法为司法实务中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样本 。总结本案 , 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
(一)营业维持原则是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原则 。重整作为留存企业营运价值和保留企业主体资格的破产挽救程序 , 其理想的程序构造应当是重整不停业 。因为 , 不少企业的资产在停产状态下会严重贬值或者丧失其财产价值 , 或许正因为此 , 企业破产法第42条才有在重整程序中为债务人企业的继续营业而借款的构成共益债务的规定 , 以实现对企业营业价值的维持 。
(二)管理人积极履行企业破产法所赋予的救助企业的职责至关重要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 ,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 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实际上 , 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职责除了实现债权的公平清偿外 , 其实还承担着债务人资产增值的职责 , 管理人根据自身所掌握的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 , 及时启动营业 , 不仅有利于企业资产价值的维持 , 而且更加有利于企业资产价值的增值 。这对于重整实务中无论是否进行股权转让或者营业的整体转让(股权转让和营业转让对于实现营业与劳动者一体化关系的维持并无太大差别)都至关重要 , 因为 , 重整企业价值的大小直接决定着重整程序中各利害关系人利益实现的程度 。
(三)重整投资方试生产模式有助于重整程序顺利开展 。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对那些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却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实施挽救 , 来实现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安置以及促进社会福利等多元价值目标 。在此指导案例中 ,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是当地唯一一家拥有酒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因此 , 酒精生产资质是债务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资源 , 也是保障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实现债务人企业“涅槃重生”的关键 。然而 , 由于多年停产停业 , 苏醇公司面临酒精生产许可证灭失的重大风险 。若苏醇公司的酒精生产资质被取消 , 那么其核心市场竞争力将不复存在 , 重整成功率也将大幅降低 。所以 , 此时允许投资方提前进场 , 通过预先注入资金的方式帮助债务人企业恢复产能 , 有利于对债务人企业优质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 并为投资人提供充分了解债务人企业运营情况的机会 , 确保后续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 。
(四)重整投资方试生产应当贯彻有效监督原则 。试生产活动是重整投资方提前进场、通过预先投入部分资金的方式恢复债务人企业部分产能的活动 。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重整投资方能否在其正式接管企业前开展试生产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 但从本质上看 , 试生产活动至少可分为投资人注入资金、债务人企业恢复营业、投资人介入债务人营业活动等若干行为 , 而上述行为关系着债务人企业在重整程序中的营业效果 , 对债务人财产状况以及债权人清偿权益等影响巨大 。因此 , 有必要通过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监督的方式 , 防止出现重整投资人在试生产期间开展不合理的经营活动 , 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形 。具体而言 , 重整投资方的试生产活动应当以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批准或同意为前提 , 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债权人的监督 。具体而言 , 重整投资方的试生产活动应当属于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 当以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批准或同意为前提 , 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债权人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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