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创新思维实现重整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重整价值( 二 )


(五)重整投资方试生产应当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此指导案例中的试生产 , 在及时挽救重整债务人相关资产的同时 , 更是对重整投资方接管企业方式的变通处理 , 据此 , 重整投资人可以更早地加入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管理 , 以实现对投资对象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能性更为全面和真实的评估 。此时 , 为维护重整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天平 , 有必要对重整投资方以“试生产”方式加入债务人企业的后果进行事先的约定和限制 , 包括试生产结束之后重整投资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若试生产顺利 , 那么该投资方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所约定的条件进一步接管企业;若试生产遭遇困境 , 那么重整参与人也应当根据失败的具体原因来分摊损失 , 由此在重整投资方和债务人之间形成良好的利益平衡 。
(六)重整投资方试生产是彰显司法担当的创新举措 。破产作为一种商事活动 , 总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涌现新情况与新问题 , 需要人民法院运用创新性思维及时予以回应 , 顺应破产实践的需要 。在此指导案例中 , 人民法院仔细审查了试生产的必要性 , 并在获得各方利益主体同意的前提下 , 批准了管理人的试生产申请 。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又主动发挥监督功能 , 以防止试生产活动不当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凸显了破产重整工作中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 ,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 , 苏醇公司的试生产活动保障了消毒防疫物资的供应 , 为当地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 , 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担当与作为 。
总而言之 , 指导案例第164号是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工作中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实现重整制度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典型案例 。通过探索重整投资人试生产的方式 , 实现了债务人核心优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 保障了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 增进了社会福利 , 极具参照价值与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