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芥末堆#400万“融资”实为借款?教育创业者和投资人何以互呛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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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4月10日大卫报道
最近接到一个教育创业者和投资人之间的纠纷 , 双方都自认掌握着真理 , 是纠纷中的弱者 。
2015年前后 , 电商、O2O企业兴起 , 市场需要大量美工和客服等电商人才 。 在这样的背景下 , 这位创业者成立了线上电商培训课程平台 。
2015年 , 创业者与一家初创风投基金投资方签署借款附带投资协议 , 规定利息为10%(若有相关违约则要求为15%) 。 在借款期限18个月内可选择将债务转为对创业公司的出资 , 若无意转增资 , 则创业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
随后国内资本遇冷 , 大批互联网平台倒闭、并购 , 创业者融资遇阻 。 投资人认为 , 创业者拿钱后并未用心经营业务 , 相关财报数据也未出具 , 甚至一度失联 , 于2019年对创业者提起仲裁 。 在裁决文书中 , 投资方对未将借款转为增资给出说法 , 系“申请人管理混乱、业务规模萎缩 , 并不符合将借款转为增资款的条件” 。 最终裁定创业公司需偿还本金及利息600多万 。
创业者则表示仲裁通知并未收到 , 裁决程序不合法 , 且对投资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即催讨函发送的时间提出质疑 。 同时声称 , 此前可转债形式的融资协议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
法律人士表示 , 借款附带投资协议存在一些不公平条款 , 相应增加了债务人负担 , 但协议已经签订 , 仍然有效 。
在证据和材料并不完备的情况下 , 我们暂无法给出公允的判断 , 但这并不妨碍投资人及法律人士给出相应的建议 , 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
律师:借款附带投资协议存不公平条款 , 但仍有效
芥末堆了解到 , 上述创业者和投资方签署的是借款合同附带投资协议 。 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对该合同进行分析发现 , 无论是借款还是投资协议都存在个中风险 , 如借款协议中提到:
合同约定借款方认购创业公司增资后 , 有权在其董事会中委派一名董事 , 并享有优先投资权、优先清算权等权利 。 但依据公司法规定 , 新股优先认购权及剩余利益分配请求权应与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相挂靠 。
此外 , 也有条款严格限制了债务人公司包括公司资本变更及人员变动 。 合同约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 未经借款方事先书面同意 , 创业公司不会减少注册资本 , 也不会变更实际控制人 。 ”但实际上这两方面均因属于公司内部事务 , 且相应变动也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清偿债务能力下降 , 从而债权人提出相应的限制于法无据 。 上述两条都相应增加了债务人负担 。
在增资协议中 , 也存在投资方限制原公司股东及员工的股权流通、原股东股权转让以及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 , 根据相关法规 , 或存在不正当地扩大其权利 , 加重目标公司的责任等问题 。
【#芥末堆#400万“融资”实为借款?教育创业者和投资人何以互呛4年】除合同上的不对等 , 创业者称 , 投资人也未尽到投后的义务 , 等到项目失利后 , 对方甚至出言威胁还款 。 但多项指控遭到投资人的驳斥 。
投资人认为 , 创业者拿钱后并未用心经营业务 , 相关财报数据也未出具 , 甚至一度失联 , 同时存在更换法人、减少注册资本逃避出资还款责任的嫌疑 。
创业者同样反唇相讥 。 双方都强调 , 自己掌握着可靠的证据 , 是站在真理的一方 , 是纠纷中的弱者 。 但各自用的句子是“一定要让他怎样……”或者“如果对方再怎样 , 我就……” 。
创业者承认当初为拿到投资款 , 同时出于信任 , 未对条款有过仔细研究 。 但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同时认为 , 上述合同协议已签订生效 , 创业者有履行协议的义务 , 尽管部分条款看起来有失公平 。
目前 , 投资方认为仲裁庭、公安机关等的处理已非常清楚 , 而创业者则表示已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在只掌握部分证据材料的情况下 , 我们暂无法还原纠纷的全貌 , 但为了减少行业投资人们和创业者们陷入类似纠纷 , 芥末堆联系了几位资深行业人士 , 请他们给出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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