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及风险控制措施管理规定 制定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顺序( 二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厂站运行部与企管部共同负责,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负责审定,培训、修订亦由企管部负责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