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圈子#备付金银行资产要求降至1000亿元,备付金存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新规将至 。 4月3日 , 央行官网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拟对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 , 并增加处罚条款 , 将对扰乱清算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治理 。 一支付机构高管向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指出 , “此次《办法》明确 , 支付机构可通过清算机构进行备付金相互划转 , 对行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 不过 , 《办法》要求只能指定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 , 如何在银联、网联两家机构中选择 , 未来是摆在支付机构面前需要考虑的 。 ”
#Fintech圈子#备付金银行资产要求降至1000亿元,备付金存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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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银行资产要求降至1000亿元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办法》分为总则、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六章 , 共五十二条 。 相较于2013年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 此次《办法》增加备付金集中交存后存管具体内容 , 明确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 , 并删除相应备付金存管银行等不适用内容 。
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要求上 , 《办法》明确 , 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外 ,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额、直接交存至开立在央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而预付卡发行与充值产生的备付金 , 应通过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交存;此外 , 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所产生资金为待结算资金 , 均应全额存放于备付金银行开立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值得关注的是 , 与原备付金管理办法相比 , 针对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 , 此次《办法》适当降低了门槛 , 即由2000亿元降低至1000亿元 , 对于支付机构来说 , 进一步扩大了备付金银行选择范围 。
易观支付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指出 , “自集中存管后 , 支付机构须将备付金全额交存至开设在央行的集中存管账户 , 而这次《办法》不仅仅是针对央行 , 还放开了商业银行的备付金存管 , 且将商业银行备付金资质下调至1000亿元 , 这是自备付金集中存管2年以后 , 出台的一大利好政策 , 相应支付机构也多了和商业银行谈判的资本 。 ”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同样称 , “此次《办法》出台以后 , 支付机构的选择面将更广 , 也有利于更多中型银行同支付机构展开合作 。 ”
不过 , 也有支付机构人士向北京商报采访人员直言 , 备付金银行资产要求下降 , 对于整体支付行业来说意义不大 。 一方面 , 商业银行存放的备付金仅针对预付卡、跨境及基金代销等特殊业务 , 覆盖支付机构群体有限;此外 , 尽管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降低 , 但能否进行该存管业务 , 还存在“白名单”准入制 。 该人士向北京商报采访人员透露 , 此前央行曾分四批确定了24家银行具有存管资质 , 因此 , 即使此次对存管银行资产要求下调 , 但若该银行不在“白名单”内 , 仍无法开展该业务 , 需进一步向央行申请 。
支付机构间备付金可通过清算方互转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针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 此次《办法》也进行了有关调整 。 2013年版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曾强调 , 为隔离支付机构之间可能的风险传递 , 明确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能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 而此次《办法》则更改为 , 支付机构相互之间发生客户备付金划转 , 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 , 发起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文件材料 。
划转过程中 , 支付机构应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 , 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 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