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法通法律咨询▲稍有不慎,HR你又要背锅了!,易法通丨试用期的八大“用人”风险( 二 )
雷区八:将“不符合录用条件”写成“不能胜任工作” 。
很多企业认为 , 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是一个意思 , 但是两者的意思是完全不一样的 , 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
公司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 只要证据充分 , 程序合法 , 解雇不会产生经济补偿 , 也无需提前30天通知 , 但如果将解除理由错写为“不能胜任工作” , 事情就变得复杂了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 , 需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 且需证明员工经过了培训或者调岗后再次不能胜任工作 。
而且未提前30天通知的话 , 还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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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试用期三天 , 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前年 , 小张到工作杭州一家玩具公司工作 ,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 并约定了试用期2个月 。 (从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2月29日)
【易法通法律咨询▲稍有不慎,HR你又要背锅了!,易法通丨试用期的八大“用人”风险】到了18年2月29日当天 , 也就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 , 公司主管对小张进行考核 , 考核后发现小张生产的产品合格率、产品质量都不达标 。
于是公司就决定以小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 , 跟他解除劳动合同 。 同时 , 公司将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工会 , 工会也予以准许 。
3天后 , 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了小张 , 并载明了:由于小张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 , 所以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
小张在收到通知书后 , 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很是不服 。
他认为 , 在试用期期间 , 公司从未对其工作提出过意见 , 而且18年3月3日 , 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 , 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于是 , 小张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 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恢复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
而对于小张给出的理由 , 公司辩称 , 18年2月29日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 , 小张未能通过公司考核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现公司已在试用期内对小张进行了考核 ,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因此公司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 。
并且在仲裁过程中 , 公司还提供了《考核结论单》 , 上面载明了对小张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 , 且有公司主管的签字 。
但小张对这份《考核结论单》不认可 , 称其从未见过 , 都是公司事后补做的 。
双方各执一词 , 听着似乎都没有错 , 但最后仲裁委还是做出仲裁 , 判决公司败诉 , 这是怎么回事?
仲裁委给出的理由是:
因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小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且公司在试用期后即2016年3月3日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 已超过试用期 , 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所以公司最终也只能吃了这个哑巴亏 , 撤销了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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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