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晨报】当事人:委屈,是罪还是错?内蒙古两乡干部因扶贫项目亏损被判有罪获刑( 三 )


“倒签日期的政府批复也是批复 , 怎么能认定‘未经县政府批准’呢?”刘昌松说 。
刘昌松还指出 , 二审判决中称“对于需要经过上级审批的事项 , 应当先行审批、后可实施 , 这是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两上诉人先实施、后审批 , 自然属于未经审批而实施的情形” , 不符合实际情况 。
他进一步解释称 , 西干沟确实一边实施变更后的项目一边上报变更项目的报批材料 , 而不是等批复下来才开始工作 , 这是事实 。 但农业生产有“季节不等人”“春种秋收”的基本规律 , 由于扶贫资金晚到一年多 , 项目实施已经晚了 , 上级要求2016年必须整合实施前两年度扶贫项目 , 2016年春天当然必须及时上马 。 而且 , 该县扶贫办和县政府担心农村情况易变 , 全县18个贫困村的项目变更 , 都是一边实施项目一边报到县里 , 没有例外 。 姚敏捷和张利新所在乡2016年4月12日即初步上报完整的扶贫项目变更材料 。
刘昌松还称检察机关指控的“擅自变更扶贫项目”也不成立 。 他认为 , 当事人在变更前 , 有乡领导班子成员多次讨论项目变更的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项目变更的会议记录;分管副县长和扶贫办主任也出庭证明知道他们变更项目以及报送材料之事的证词等 。
对“造成202万余元经济损失”的指控 , 刘昌松也认为有问题 。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文钊认为 , 该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件 , 不应当用刑法来处理 , 这样对于扶贫工作的开展相当不利 , 最多是一个民事纠纷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丹红教授认为 , 本案根本点是 , 到底是犯错还是犯罪的问题 。
【【新闻晨报】当事人:委屈,是罪还是错?内蒙古两乡干部因扶贫项目亏损被判有罪获刑】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 , 该案就是把过和罪这个边界混淆了 , 就是把维护党纪、政纪和惩治职务犯罪的边界混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