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说各理,老人搬快递猝死 家属控诉快递公司( 二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快递员有义务送货上门 。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赵良善认为,“送货上楼”与老人之间有重大利害关系,快递有义务给老人明显的提示 。
赵良善说,快递公司是否担责,取决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与老人猝死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老人本身患有基础性疾病,且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基础性疾病,那么疾病是主因;而快递员未上楼送货存在一定过错,导致老人过度劳累致死的,快递员未上楼送货的行为与老人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快递公司需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部分赔偿责任 。相反,如果老人的死亡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无因果关系,快递公司则不需担责 。
赵良善建议,老人家属与快递公司可共同委托一家专业鉴定机构,对老人死亡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鉴定,以鉴定结论来判定快递公司的责任 。建议双方尽量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