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如何写借条 用褪色笔写借条( 二 )


刘某某诉、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7月9日,被告人杨因理财、炒股、偿还信用卡透支款资金不足,分六次向原告借款61万元 。原告刘将钱款汇入被告杨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2月1日,原告刘与被告杨达成和解 。同日,被告杨重新向原告刘出具借条40万元 。双方并无书面利息协议,并写明本借款协议签订后,杨在2016年2月1日前所签的所有借条、还款收据均无效,以本借款协议为准 。该借款的被告牟磊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原告刘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在两被告关系存续期间用于满足双方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需要 。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贷款期间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 。贷款人主要以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6%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原告刘要求被告杨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逾期还款日以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为准 。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牟磊并未在该借款上签字,事后也未予以认可 。杨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牟磊提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
裁判的主要信息: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境外借款,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
2.判断日常生活需求,可以参考食品烟酒、衣着、居住、日用品及服务、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八大类,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职业、资产、收入等进行认定 。以及当地普遍的社会习惯 。
3.对于家庭日常生活不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证明债务负担是基于夫妻共同意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
来源:(2018)湘1102中华民国第9号
朱某峰诉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应当以当事人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 。本案中,朱某未提交借条、收据、借款合同等证据 。,这表明双方已经明确表达了贷款意向 。朱称其与徐之间的转账为借款 。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事实 。徐某对上述金钱交易事实予以认可,称金钱交易是双方谈恋爱时,朱某主动要求还信用卡和买车 。徐提交了刘、黄的照片及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朱某承认2017年、2018年与徐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但不认可刘某、黄某的证人证言,称刘某、黄某是 的朋友,有利害关系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的是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朱某向法院提供的聊天记录和录音,无法证明朱某与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
来源:(2018)民初京0112第27888号
闫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认为:首先,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原件,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该借条并非被告本人所写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甘肃恒信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的字迹是否系被告人李本人所写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借条上的字迹系李所写 。因被告人李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本院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借条是否系被告人李某本人所写,以及该借条付款时间的盖章是否系李某所为进行了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上“2017年4月20日”字样的指印并非被告人李盖章,借条上的字迹系被告人李所写 。结合本案第二次鉴定意见的鉴定结果,虽然确定借条上的字迹是被告人李本人所写,但付款时的指纹并非被告人李所留,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规则 。而且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借条是被告李杰书写并盖章后交付给原告的 。原告不知道借条上是谁按的手印,也没有亲眼见过被告李写借条和按手印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我院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3日对原、被告的调查笔录中称,借条中2017年4月20日以上的指纹属于被告李 。原告关于涉案借据生成过程的陈述相互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