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版权,抖音,产品版权,短视频』内容版权迎来春天,但互联网产品版权还处在至暗时刻 中国互联网的焦虑:习惯抄袭带来的后遗症 抄袭与被抄袭,移动互联网发生了什么?( 四 )


版权制度背后,是鼓励创新、推崇理性思考、赋予知识产权以尊严等更为本质的价值追求。中文互联网如何从抄袭模仿现象肆无忌惮频出的野蛮生长阶段,进入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下一个阶段?怎么界定互联网产品的侵权?这些问题或许值得诸多方面的反思。
【『内容版权,抖音,产品版权,短视频』内容版权迎来春天,但互联网产品版权还处在至暗时刻 中国互联网的焦虑:习惯抄袭带来的后遗症 抄袭与被抄袭,移动互联网发生了什么?】从立法层面来看,其一是需要考虑适当降低知识产权制度的门槛,如创新专利审查制度,缩短审查时间,放宽审核限制,将互联网产品功能交互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规则之内。
比如在中国,竞价排名、打车类软件加价叫车方案、一键购物、游戏道具与短视频、直播、游戏功能交互创新玩法等,这些商业模式与产品功能层面的创新难以过审获得专利。但是互联网产品的商业方法专利在美国的审查会宽松很多,类似这些方案与创新在美国都能拿到专利权。这对于有效遏制模仿抄袭助力很大。
其二是,增强法律的前瞻性与时效性,尽可能地将未来一段时间内可预见的产品版权问题纳入立法考虑。
其三是,借鉴国外的法律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改变过去互联网产品侵权界定的陈旧判定标准。
因为相对而言,过去对互联网产品抄袭的界定更多是因为缺乏国外的对标案例。而根据业内法律人士的说法是,对于判断软件作品是否侵权,法院通常会按照“实质性相似+接触”这个标准进行判断,即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需要两款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
但如果依照这个标准只要对产品界面、画面稍作修改就可以算是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比如界面的位置变换、调换配色、改变名称都可以规避实质性相似这个标准。
比如,前面提到的汪峰旗下的菠萝BOLO短视频多格拼接玩法名称改为了拼音,但在更早前推出这种玩法的动次APP短视频那里名称为多格视频同屏。名称不同为其一。
另一方面,两者在功能布局层面,除了拼接功能版块之外的其他功能布局均有细微差异,界面主色调、设计也有不同。所以这种巧妙的模仿很难界定为侵权。
而实质性相似标准相当于要求两个产品一模一样,但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产品功能模仿抄袭的技巧已今非昔比,这种侵权界定有些不合时宜了。这也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互联网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与维权难度。
而在国外不是这样。根据在2012年美国华盛顿州西区法院所审理的“Spry Fox 诉LOLApps案”中,法官先是客观地对比了两款游戏中受版权保护的元素,再以两个产品的“整体概念与感觉”是否雷同为标准进行比较,裁定两者的“整体和概念和感觉”构成“大量雷同”。
这些判断方法其实是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因为以判定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来看,往往让诸多抄袭者逃离侵权框架内,而当前的互联网产品模仿抄袭的手段相对灵活与聪明,往往会在界面颜色、名称上微调就可以逃避过去。
而从“整体概念与感觉”是否雷同为标准,则是一种对行业的概念识别标准来定,更为契合对互联网产品的抄袭模仿的认知,也相对更为人性化,而如果这种判定方法一旦被中国所采用的,或许会对国内互联网产品模仿抄袭造成一定程度的压制力。
从行业来看,一方面除了专利版权制度的完善,创业者还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应对这种局面。
最后,需要创业者或者具备创新思维的从业者抱团,通过建立联盟等方式建立尊重创新的行业文化来形成反制、打压模仿的舆论压力。
其实在美国也在通过法律机制来达成对创业者创新的保护之外,还通过形成一种文化上的共识来达成一种普世的价值观。抱团成立联盟迫使行业完善相关制度与行业共识来给予舆论压力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策略。
结语:
互联网产品模仿与抄袭的成本太低了,如何建立尊重创新的行业文化,对于今天的互联网行业来说,是值得思考也是需要解决的难题。当前版权局针对内容行业的2018版权剑网行动走在保护版权的路上,内容抄袭者的好日子到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