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古树 有了更严保护( 二 )


《批复》明确了“非法移栽”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罚原则,强调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量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确保护范围,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一致
“两高的《批复》,使得刑事司法保护植物范围与行政执法保护植物范围相一致,加大了依法惩治破坏植物资源犯罪的力度,既加强了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也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两高的《批复》在明确了法律保护范围、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也保持了足够的审慎,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批复》明确指出,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还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还指出,根据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一起发力,依法保护我们的美好家园。”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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