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东莞再发通告:继续执行零售药店退热、止咳类药品销售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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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实名制购买
退热止咳类药品的通告
(第15号)
广大市民朋友:
自2020年2月9日起 , 我市所有零售药店实行退热、止咳类药品销售登记报告制度 。 目前 , 这项规定依然继续执行 。 若您到药店购买这两类药物 , 请按以下指引配合做好防疫工作:
一、药店工作人员将登记您的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 并当场查验您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 , 请理解并认真配合 。
二、药店工作人员将询问您是否有下述四种情况:
A、有发热症状;
B、14天内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来莞;
C、14天内曾到过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
D、与B类、C类情况人员有过接触史 。
对以上问题 , 请如实回答 , 不要隐瞒 。
三、如果您有上述四种情况 , 政府工作人员会通过上门或电话等方式 , 向您了解流行病学史及其他情况 , 并提出处置建议 , 请配合并如实回答 。
四、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建议您迅速去医院就诊 , 请戴好口罩后 , 立即去最近的发热门诊重点医院就诊 。
五、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建议您居家观察 , 请您务必严格按照政府要求执行 , 不得私自外出 。 社区将会为您提供代购送菜、收倒垃圾等必要的生活服务 。 若有紧急情况 , 请第一时间与社区联系 。
六、配合防疫工作是您的法定责任 。 故意隐匿、瞒报本人或亲属疫区出行史、涉疫行程以及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的;在居家观察期间 , 不遵守规定私自外出的;在药店购买治疗发烧、干咳等药物 , 却不按要求如实报告 , 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 ,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药品」东莞再发通告:继续执行零售药店退热、止咳类药品销售登记制度】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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