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这部法律赋予每一个“她”力量( 二 )


在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看来,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在于将现行法律第六章“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
方燕在历年的两会中提交了很多保护女性权益的建议、议案,她感到女性所面临的问题多数是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涉及到人性、伦理等诸多方面,本身有其复杂性。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也不断衍生出新形式的问题。如近年来通过精神控制等非暴力手段残害女性身心健康的社会事件,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女性遭受亲密关系暴力侵害的问题等。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人身权利”上升为了“人格权益”,体现了对女性从人身安全的保护上升到了人格尊严的关爱。
而这一转变背后,“是当前我们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治理方式就要发生改变,像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的社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会越来越重要。”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讲师聂真真说,人格权益是美好生活的一种权利表达。女性追求的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权益,更是思想、情感、心理、精神层面的。
妇女|这部法律赋予每一个“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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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酝酿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2020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议案,分析修改的可行性主要包括“有大量法律制度作为支撑,有不少地方立法实践可供借鉴,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储备,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共识”。
应该看到,相当一部分修订条款,经过了漫长的地方立法实践先行先试。
譬如,方燕的议案中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是,长期以来嫁入外地但户口留在本地的农村女性及其子女,不能和男性村民享受同等的经济、福利待遇。
“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单位去承包、分配土地。那么妇女要获得土地权益,就必须依托家庭,但女性在婚嫁时是有流动性特征的,妇女土地需依附于娘家或夫家。这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实现制造一定的障碍。”聂真真解释。不少村子按照传统的“村风民俗”,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导致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离婚、丧偶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征地补偿权和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等方面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村规民约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但背后却是流传千年的传统观念,要想真正有所触动,难度可想而知。
打破这个局面的是河南登封周山村,这里制定了全国第一个体现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
这个曾经普通的小山村发生变化的起点是,2002年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在这里实施了两个项目,立足点就是开发手工艺品,强调妇女赋权。探索协会发展的过程并不顺利,但好在团队合作越来越有经验,逐渐带来了经济收益。2004年,在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的推动下,“周山村妇女手工艺品开发协会”成立。
劳动技能带来的经济地位提升是女性权利的基础,也是她们参与社区治理的前提。在这段时间里,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为协会成员进行了性别意识的培训,并在村里进行了性别话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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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采访人员 冯开华 摄
2008年,周山村手工艺协会在当地已有基础和影响力,原中央党校性别研究专家李慧英“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帮助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
2009年3月,在课题组的支持下,周山村村委和村民代表前往登封参加“修订村规民约研讨会”。“周山村妇女手工艺品开发协会”会长景秀芳作为妇女代表受邀参加,会上她把“自己憋了好长时间的话说了出来”,最终通过讨论表决的方式,性别不平等的条款得到了修订。
妇女|这部法律赋予每一个“她”力量】这一试点做法,在此后的十年时间中又在安徽省长丰县、江西省靖安县等9个省村庄试点,并不断通过妇联、妇女学者和社区工作者的网络,推广到其他地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宁兰撰文介绍,多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陆续确立了提升妇女参政议政能力的具体措施。比如江苏省实施办法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