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这部法律赋予每一个“她”力量

现行9章61条,修改48条、删除1条,新增24条--这部法律的修订力度被认为“不亚于废旧法立新法”。
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这部实施于1992年的法律,在近30年后以极大力度的再次修订,也引起了极高的关注度。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一审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1月21日,有超过六万八千人提出了32万余条意见,超出同期征求意见的其他法律草案百倍之多。
一脉相承
提到女性权益,我们最早的记忆也许是1950年通过的婚姻法,这部法律率先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而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将经过更复杂的积累,等待合适的社会条件,才会出现。
婚姻法通过后,我国法律法规开始广泛纳入保护女性权益的条款。1953年通过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养老补助作了特殊规定;同年出台的选举法规定两性平等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1954年出台的宪法则在根本法意义上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
有一些现在习以为常的权益,当我们回看历史时,会发现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作为一种社会的基础共识,时间并不久远。比如,1987年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委会中须有适当的女委员;199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就妇女平等享有诉权和履行义务做了规定。
经过这些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的条款的施行后,1992年4月3日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问世,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人身、财产、劳动、婚姻等权益和保障措施,将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涉及的妇女权益保障内容集中到一部法律中。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唯一专门立足于女性权益、明确以性别视角切入来保障女性各项权益的法律,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教授赵树坤长期致力于女性权益研究,她这样说明该法的地位。
妇女|这部法律赋予每一个“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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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中的“她力量” 新华社采访人员 彭昭之 摄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后,我国对女性权益保障的立法呈现新局面,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2005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
2005年的修订,在总则中增加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使得“实行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具有了法律保障;明确提出国家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目标;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妇女的保护与发展得到国家的持续性关注。
与此同时,在此次修订中再次受到关注的性骚扰等问题,也在2005年的修订中第一次被明确提出。
不断突破
这样从原则理念到具体条款的突破,同样体现在此次《修订草案》中。
与众多回应了社会热点的条款相比,有一个根本而不易被大众看到的改变在于,《修订草案》首次定义了性别歧视的概念。
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被认为是“国际妇女人权宣言”,我国于1980年成为首批签署该公约的国家之一。赵树坤介绍,缔约国需要定期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在过去几次该委员会对中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核心关切之一即我国法律未“对妇女的歧视”做出界定。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对妇女的歧视”之基本内容,即“基于性别的排斥、限制”。
几类长期存在的歧视行为,明确被列入法律禁止之列,便于在实践中进行识别。比如,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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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采访人员 彭昭之 摄
《修订草案》中还出现了“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的表述。这个比较陌生的概念,被不少专家学者认为代表了一种最先进的性别平等观念。
基于人类历史上长期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暂行性特别措施建议文件中提到,仅仅采取正式法律或方案的方式,不足以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法律的通过往往是漫长的,因此,需要视各地具体情况以更便捷的形式,给予女性一定程度上的“优待”,直到女性的不利地位被改善且可以持续,这类措施即可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