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 , 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
(二)托运人 , 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
(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 。
(六)运输期限 , 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具体时间 。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远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远距,计算运输期限 。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 。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
(八)搬运装卸 , 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 。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一节承运人、托运人与运输车辆
第四条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第五条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 。
第六条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
第二节运输类别
第七条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为零担货物运输 。
第八条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以上,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汽车运输的,为整批货物运输 。
第九条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 , 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 。
第十条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为集装箱汽车运输 。
第十一条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 , 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 。
第十二条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人《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 。
第十三条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 , 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用的 , 为出租汽车货运 。
第十四条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为搬家货物运输 。
第三节货物种类
第十五条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 。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见附表一“普通货物分等表“) 。
第十六条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 。特种货物分为四类(见附表二“特种货物分类表“) 。
第十七条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 。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廊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 。
第四节货物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
第十八条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
第十九条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 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 。
第二十条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 。托运人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
第二十一条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 。
第二十二条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保价费由第一程承运人(货运代办人)与后程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注明 。承运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按无保价运输办理,各自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三条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输合同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 。保价费接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 。收取 。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
第二十五条定期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三)货物重量、数量或月、季、年度货物批量;
(四)起运地、到达地;
(五)运输质量;
(六)合同期限;
(七)装卸责任;
(八)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
(九)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
(三)装货地点、卸货地点、运距;
(四)货物的包装方式;
(五)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
(六)运输质量;
(七)装卸责任;
(八)货物价值 , 是否保价、保险;
(九)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二十七条定期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之间商定的时期内和批量货物运输 。一次性运输合同适用于每次货物运输 。
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办人签订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时,运单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
在每车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货物运输中,运单视为合同 。
第二十八条汽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第二节 货物托运
第二十九条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就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一)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三)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一张远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五)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
(六)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 , 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七)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 , 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己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由承运人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但运单托运人签字盖章 处填写合同序号 。
第三十一条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的,应填写“货物清单“(表略) 。
第三十二条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 , 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
第三十四条托运的货物中 , 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 。
第三十五条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 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
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 , 按照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将包装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清除干净,并重新标明制作标志 。
第三十七条托运特种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 , 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需冷藏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要求;
(二)托运鲜活货物,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
(三)托运危险货物 , 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四)托运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按交通部《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办理;
(五)托运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应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承运前承托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需排障时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方案商定后办理运输手续 。
第三十八条整批货物运输时,散装、无包装和不成件的货物按重量托运;有包装、成件的货物,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的,可按件托运 , 不计件内细数 。
第三十九条运输途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有生动、植物,尖端精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文物、军械弹药、有价证券、重要票证和货币等,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
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和个人搬家物品,是否派人押运,由承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除上述规定的货物外,托运人要求押运时,需经承运人同意 。
第四十条需派人押运的货物 , 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应在运单上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 。
第四十一条押运人员每车一人 , 托运人需增派押运人员,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可适当增加 。押运人员须遵守运输和安全规定 。
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负责货物的照料、保管和交接;如发现货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是作出处理并告知车辆驾驶人员 。
第三节货物受理
第四十二条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审批、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应当在有关文件上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 ,并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
第四十三条承运人受理整批或零担货物时,应根据运单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无误 , 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发现与运单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
第四十四条承运人应当根据受理货物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货物装载重量以车辆额定吨位为限,轻泡货物以折算重量装 , 不得超过车辆额定吨位和有关长、宽、高的装载规定 。
第四十五条承运人应与托运人约定运输路线,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必须通知托运人,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 。承运人未按约定的路线运输增加的运输费用 , 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
第四十六条货物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货运站场进行货物仓储、装卸作业 , 承运人应与站场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
第四十七条运输期限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后应在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达 。零担货物按批准的班期时限运达,快件货物按规定的期限运达 。
第四十八条整批货物运抵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作好接货准备;零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
第四十九条车辆装载有毒、易污染的货物卸载后,承运人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 。因货物自身的性质 , 应托运人要求,需对车辆进行特殊清洗和消毒的,由托运人负责 。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条在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第五十一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 允许变更和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四)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
第五十二条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道路阻塞导致运输阻滞 , 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发生货物装卸、接运和保管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接运时,货物装卸、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 承运人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退回未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 。
(二)回运时,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 。
(三)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收取实际运输里程的运费 。
(四)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
第四章 搬运装卸与交接
第五十三条货物搬运装卸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 。
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货物搬运装卸后 , 委托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者进行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签订货物搬运装卸合同 。
第五十四条搬运装卸人员应对车厢进行清扫,发现车辆、容器、设备不适合装货要求,应立即通知承运人或托运人 。
第五十五条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
第五十六条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以拼装、分卸 。第五十七条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搬运装卸人员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承运人,并做好记录 。
第五十八条搬运装卸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
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 , 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 , 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由承、托运人或委托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人员编制有关清单 , 做好交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和外贴有关标志 。
第六十条承、托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包装货物采取件交件收;集装箱重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封志交接;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或采用承托双主协商的交接方式交接 。交接后双方应在有关单证上签字 。
第六十一条货物在搬运装卸中,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装车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包装是否完好 。包装轻度破损 , 托运人坚持要装车起运的,应征得承运人的同意 , 承托双方需做好记录并签章 后,方可运输,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
第六十二条货物运达承、托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赁有效单证提(收)货物,无故拒提(收)货物,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
第六十三条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发现货损货差,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表略),交接双方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签字确认 。
第六十四条货物交接时 , 承托双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
第六十五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收)货物,收货人逾期提(收)货物的 ,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
第五章 运输责任的划分
第六十六条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 , 应负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
第六十七条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
第六十八条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 , 发生毁损或灭失 , 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大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三)包装内在缺陷 , 造成货物受损;
(四)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五)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六)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七)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
第六十九条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 , 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 , 而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因托运人下列过错,造成承运人、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人的车辆、机具、设备等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第三方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一)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二)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三)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 , 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第七十一条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 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
物流管理装卸搬运知识
物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动过程中,装卸搬运作业是不可缺少的 。装卸搬运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装卸搬运的好坏影响着物流成本 。因而,装卸搬运是物流系统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为采购、配送、运输和保管的需要而进行的作业 。合理装卸搬运是提高物流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
一、装卸搬运的概念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如车站范围、工厂范围、仓库内部等)以改变“物”的存放、支承状态的活动称为装卸 。对于集装箱而言 , 也可将物品装入集装箱称为装箱,而将从集装箱内取出物品叫拆箱 。以改变“物”的空间位置的活动称为搬运,搬运是指在比较短的距离内将物品移动 。两者全称装卸搬运 。在实际操作中 , 装卸与搬运是密不可分的,两者是伴随在一起发生的 。
装卸搬运具有如下特点:①装卸搬运是附属性、伴生性的活动 。②装卸搬运是支持、保障性活动 。③装卸搬运是衔接性的活动 。
以往装卸搬运是使用人力较多的作业,近几年来开始追求机械化、自动化、省力化和无人化等方法,以减少劳动力和降低成本 。这种趋势是提高装卸搬运效率的方向 。
“装卸”与“搬运”的主要区别是:“装卸”是指在商品空间上发生的以垂直方向为主的位移,而“搬运”则是指商品在区域内所发生的短距离 , 以水平方向为主的位移 。由于商品在空间上发生绝对的位移或发生绝对的水平位移的情况是不多的,多数情况则是两者的复合运动,因此,有时以垂直位移为主即“装卸”,以水平位移为主即“搬运” 。
商品的装卸贯穿于商品实体运动的全过程 。无论是商品的运输、储存和保管,还是商品的配送、包装和流通加工都伴随着装卸作业 。在整个物流活动中,装卸搬运所占的比重很大 。因此,装卸效率的高低、装卸质量的好坏、装卸成本的大小,都与整个物流活动关系密切 。可以说,装卸合理化也是物流合理化的一个重要问题,改善装卸作业是加速车船周转、加快商品运达速度、减少资金占用、简化包装和减少货损的重要手段,对提高物流总体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
二、装卸与搬运在物流中的作用
1、装卸搬运是影响物流效率的重要环节
装卸搬运是随运输和保管而产生的必要物流活动,是对运输、保管、包装、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进行衔接的中间环节,以及在保管等活动中为进行检验、维护、保养所进行的装卸活动 , 如货物的装上卸下、移送、拣选、分类等 。在物流活动的全过程中,装卸搬运活动是频繁发生的,因而搬运活动所占用的时间是影响物流效率的重要因素 。当铁路运输低于500公里时,装卸搬运的时间则超过实际运输的时间 。美国和日本之间的远洋船运,一个往返周期的25天中,在途时间为1-3天,而装卸搬运则需要12天 。另外,从生产到消费的流通过程中,由于装卸搬运活动的频繁发生 , 装卸搬运的好坏对物流成本的影响很大,装卸搬运作业与物品被破坏、污损造成的损失密切相关,且对货物的包装费用也有一定的影响 。。对装卸搬运的管理,主要是对装卸搬运方式的选择运用,对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的选择、合理配置与使用,以及装卸搬运合理化,做到尽可能减少装卸搬运次数 , 避免造成商品损失,以提高物流的效率 。
2、装卸搬运是影响物流成本的主要因素
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自动化程度的提高 , 物料搬运费用在工业生产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据有关资料统计,每生产1吨的产品,往往需要252吨次的装卸搬运,其成本为加工成本的15.5% 。美国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装卸搬运费用占成本的20%~30%,德国企业物料搬运费用占营业额的l/3,日本物料搬运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73% 。我国铁路运输的始发和到达的装卸作业费大致占运费的20%左右,船运占40%左右 。
在物流过程中,装卸与搬运活动是不断出现和反复进行的,它出现的频率高于其他各项物流活动,每次装卸搬运活动都要花费很长时间 , 所以往往成为决定物流速度的关键 。装卸搬运活动所消耗的人力也很多,所以装卸搬运费用在物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也较高 。因此,为了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费用,装卸搬运是个重要环节 。提高物料运输和存放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对改进物流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缩短生产周期、加速资金周转和提高整体效益有重要的意义 。
3、装卸搬运是连接其它物流主要环节的桥梁
装卸搬运作为物流系统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为运输和保管的需要而进行的作业 。例如运输、保管、包装和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都是靠装卸搬运活动联结起来的,以及在保管等活动中为进行检验、维护、保养所进行的装卸活动,如货物的装上卸下、移送和分类等也要通过装卸和搬运来完成 。但是,相对于运输产生的场所效用和保管产生的时间效用来说,装卸搬运活动本身并不产生价值 。然而 , 它又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
三、装卸搬运作业合理化的原则
1、提高机械化水平
初期阶段 , 搬运机械大多在以下情况中使用:超重物品;搬运量大、耗费人力多、人力难以操作的物品;粉体或液体的物料搬运;速度太快或距离太长 , 人力不能胜任时;装卸作业高度差太大,人力无法操作时 。
对于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 , 搬运、装卸频繁,动作重复的环节,应尽可能采用有效的机械化作业方式 。例如,采用自动化立体仓库可以将人力作业降低到最低程度,而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
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即使在人可以操作的场合,为了提高生产率、安全性、服务性和作业的适应性等 , 也应将人力操作转由机械来实现,而人可以在更高级的工作中发挥作用 。
2、减少无效作业
按一定的操作过程完成货物的装卸搬运时,还要完成许多作业 。作业即产生费用,因此,应避免无效作业 , 可采取多种措施,例如减少作业数、使搬运距离尽可能缩短等 。要提高搬运纯度,只搬运必要的物资,例如有些物资要去除杂质之后再搬运比较合理;避免过度包装 , 减少无效负荷;提高装载效率,充分发挥搬运机器的能力和装载空间;中空的物件可以填装其他小物品再进行搬运;减少倒搬次数,因为作业次数增多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 , 还增加物品损坏的可能性 。
3、提高装卸活性
装卸活性是指货物的存放状态对装卸搬运作用的方便(或难易)程度,称为货物的“活性”,也称为装卸活性 。活性可用“活性指数”进行定量的衡量 。例如,工厂的物料处于散放状态的活性指数为0 (移动时需逐个用人力搬到运输工具中);处于集装状态活性指数为1(可一次性搬运);处于支垫状态 , 如置于托盘中其活性指数为2(可方便地使用机械搬运);处于装载状态,如置于推车内,其活性指数为3(不需要借助其它机械便可搬运);处于传送设备上移动的物料,其活性指数分别为4(货物已处于移动状态) 。
在货场装卸搬运过程中,下一步工序比上一步工序的活性指数高 , 因而,下一步工序比上一步工序更便于作业时,便称为“活化” 。装卸搬运的工序、工步应设计得使货物的活性指数逐步提高,因此被称为“步步活化” 。通过合理设计工序、工步,以做到步步活化作业的同时,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尽量节省劳力,降低能耗 。这些方法和措施的实例有:作业场地要尽量硬化;运动服务尽量光洁精确;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货物净重与其单元毛重之比尽量接近于l;能进行水平装卸、滚动装卸的 , 尽量采用水平装卸和滚动装卸 。
移动货物时的机动性大小反映出物流的合理化程度 。物品放置时要有利于下次搬运,例如,装于容器内并垫放的物品较散放于地面的物品更易于搬运;在装上时还要考虑便于卸下;在入库时要考虑便于出库;还要创造易于搬运的环境和使用易于搬运的包装 。
4、利用重力和减少附加重量
在货物搬运、装卸和堆存时,应尽可能利用货物的自重 , 以节省能量和投资 。例如,利用地形差进行装货,采用重力式货架堆货等 。在保证货物搬运、装卸和堆存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附加工具的自重和货物的包装物重量 。
5、保持物流的均衡顺畅
当物品的处理量波动较大时,会使搬运作业变得困难 。但是,搬运作业还受运输等其他环节的制约,其节奏不能完全自主决定,必须综合各方面因素妥善安排 , 使物流量尽量均衡,避免忙闲不均的现象 。
6、集装单元化
将零散放置的物体归整为统一格式的集装单元称为集装单元化 。为了提高搬运、装卸和堆存效率,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应根据设备能力,尽可能扩大货物的物流单元,例如采用托盘、货箱等 。这对搬运作业的改善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 可以达到以下目的:由于搬运单位变大 , 可以发挥机械的效能,提高作业效率,搬运方便,灵活性好;负载的大小均匀,有利于实行作业标准化;在作业过程中避免物品损伤;对保护被搬运的物品有利 。目前,发展较快的集装箱单元就是一种标准化的大单元装载货物的容器 。
7、各环节均衡、协调
装卸搬运作业是各作业线环节的有机组成,只有各环节相互协调 , 才能使整条作业线产生预期的效果 。应使装卸搬运各环节的生产率协调一致,能力相互适应 。因为个别薄弱环节的生产能力决定了整个装卸搬运作业的综合能力,所以,要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 , 提高能力,使装卸搬运系统的综合效率最高 。
8、系统效率最大化
在货物的流通过程中,应力求改善包装、装卸、运输和保管等各物流要素的效率 。由于各物流要素间存在着效益背反的关系,如果分别独自进行,那么 , 物流系统总体效率就不一定能够提高,因此,要从物流全局的观点来研究问题 。
四、装卸搬运设备与装卸搬运作业
装卸搬运设备是装卸搬运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设备的类型、主要参数以及各种类型机械特征的了解,是使用和选择装卸搬运设备必须具备的条件 。常用的装卸搬运设备主要有装卸搬运机械和容器 。
1、装卸搬运机械
装卸搬运机械包括以下几种:
起重机类:天车、悬臂起重机、桥形起重机、集装箱起重机、巷道堆垛机或库内理货机、汽车起重机、龙门起重机等各种悬臂起重机 。
输送机类:滚筒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搁板输送机、悬吊式输送机、可累积式输送机、链条输送机、可伸缩式输送机、自动分类输送机 。
升降机类:手动式堆高机、配重式堆高机、伸缩式堆高机、窄道式堆高机、拣货式堆高机、薄片托盘专用堆高机、无人堆高机 。
提升绞车类、工业车辆类以及其他机器 。
2、装卸搬运容器
包装纸箱;塑料箱;托盘(木制托盘、铁制托盘、塑料托盘、铝制托盘)等 。
五、做好装卸搬运工作对物流管理有重要意义
做好装卸搬运工作对物流管理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加速车船周转,提高港、站、库的利用率;加快货物送达 , 减少流动资金占用 , 减少货物破损和各种事故的发生 。
六、装卸搬运作业合理化应采取的一些有效措施
(一)防止和消除装卸搬运中的无效作业
装卸搬运中的无效作业是指在装卸搬运作业活动中超出必要的搬运、装卸量的多余的低效的作业 。
消除和防止无效作业对装卸作业的经济性和效率性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止、消除和减少装卸搬运中的无效作业 。首先 , 要尽量减少装卸的次数,使装卸次数降低到最低,避免没有物流效果的装卸作业 。其次,要提高被装卸搬运物料的纯度 , 物料的纯度主要是指物料中含有的杂质、水分和与物料本身使用无关的其他物质的质量 。物料的纯度越高则表明装卸搬运作业的有效程度越高 。反之,则表明无效作业越多,效率性及进行性越低 。再次 , 包装要适宜,特别是流通包装,它是物流中不可或缺的辅助作业手段 。包装的实用化、简单化和轻型化会不同程度地减少装卸搬运作用于包装上的无效劳动,使效率性和经济性均得到提高 。最后 , 必须尽量缩短装卸搬运作业的距离,物料在装卸搬运当中,要实现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的位移,选择最短的路线完成这一活动,就可以避免超越这一最短路线所带来的无效劳动,从而减少人、财、物的投入 , 降低物流成本 。
(二)提高装卸搬运的`灵活性
装卸搬运的灵活性是指在装卸作业中对物料进行装卸作业时的快慢和难易程度 。所以 , 在设计和堆放货物时,事先要考虑到物料装卸搬运作业的方便性,提高物料的活性指数 。
(三)实现装卸搬运作业的省力化
装卸搬运作业使物料发生垂直和水平位移,要尽力实现装卸搬运作业的省力化以提高效率,就要在作业中尽可能地消除重力给装卸搬运带来的不利影响 。
可以采取的方法还是比较多的,例如 ,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重力进行装卸,它可减少能量的消耗,减轻劳动强度;将设有动力的小型运输带(板)斜放在卡车、货车或站台上进行装卸作业 , 使物料在倾斜的输送带(板)上进行移动,这种装卸主要是依靠重力的水平分力完成的;在搬运作业中,可以不用手搬,而是把物资放在1台车上,由器具承担物体的重量,人们只要克服滚动带来的阻力,使物料水平前移就可以,这无疑是十分省力的办法 。
(四)合理组织装卸搬运设备,充分提高作业的机械化水平
组织物资装卸搬运设备是以完成装卸任务为目的和起点 , 并以提高装卸搬运设备的装卸质量、生产率和降低装卸搬运作业成本为中心和目的的组织活动,它包括下列内容:首先 , 要确定在一定时间段内的装卸搬运作业任务量,根据物流计划、经济合同、装卸次数、装卸车时限等,来确定目标作业现场的具体装卸搬运任务量 。装卸搬运作业任务量有事先已经确定的不变因素,也有可能临时发生变动,且变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 。因此,如果要合理地运用装卸搬运设备,就必须把计划任务量与实际装卸搬运作业量两者之间的差距尽量控制和缩小到可以接受的最低水平内 。
同时,装卸搬运作业组织工作还要把装卸搬运作业货物对象的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指标以及搬运距离等事项尽可能地作出详细的规划和安排 。其次,应该根据装卸搬运设备的生产率和装卸搬运任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装卸搬运设备需用的数量和各项技术指标,根据装卸搬运设备的生产率、装卸任务和需用设备数量等,编制装卸搬运作业进度计划 。最后,根据装卸搬运的实际情况 , 下达装卸搬运进度计划,安排适当的劳动力和作业班次 , 统计和分析装卸作业取得的成果 , 评价装卸搬运作业的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高低,以及应该如何改进等 。
(五)推广组合化装卸搬运法
在装卸搬运作业过程中,通常是根据不同物料的种类、重量、形状和性质等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装卸搬运作业方法 。处理物料装卸搬运的方法主要有3种:(1)分块处理法是将普通包装的物料逐个进行装卸搬运;(2)散装处理法是将颗料状物资不加小包装而原样装卸搬运;(3)集装处理法是将物料以托盘、集装箱、集装袋等为单位进行组合后装卸搬运 。对包装物料应尽可能进行集装处理,因为实现集装化和单元化的装卸搬运,可以充分利用机械化进行操作,提高作业效率,降低装卸搬运成本 。
组合化装卸搬运作业具有非常多的优点 , 如装卸搬运单位数量多、作业效率高 , 可大量节约装卸搬运作业的耗费时间;能提高物料装卸搬运的灵活性;可以不用劳动力直接接触各种物料,达到保护物料和节省劳动力的效果 。
(六)合理规划装卸搬运作业方式和过程
装卸搬运作业过程是指对整个装卸搬运作业过程的连续性进行合理安排,以尽量减少装卸搬运距离和装卸搬运次数,从而提高装卸搬运的有效性 。
提高装卸搬运作业的连续性应注意的一些方面有:
(1)在物料作业现场,装卸搬运机械应合理衔接和有效安排;
(2)不同装卸搬运作业在相互联结使用时 , 应力求使它们的装卸搬运速率相等或接近 , 以避免差距过大影响效率;
(3)充分信任和发挥装卸搬运调度人员的作用,一旦发生装卸搬运作业障碍或停滞时 , 应立即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补救以减少损失 。
七、结束语
在物流的各个环节或同一环节的不同活动之间,装卸搬运作业都是不可或缺的 , 都有装卸搬运作业的参与 。所以,在物流过程中,装卸搬运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项作业 , 是必不可少的 。装卸搬运活动效率和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物流的整体效率和成本 。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装卸搬运费用占物流成本的比重相当大,装卸搬运活动的合理化对物流系统整体的合理化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像重视其他物流环节一样重视装卸搬运,而不应该忽视装卸搬运环节,把它只看作是其他物流环节中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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