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污水处理几种方法

国内餐饮业污水处理的一般方法
隔油池是国内处理餐饮业污水最经常使用的方法 。隔油池的原理是利用污水中的油脂与水的密度不同而将油脂自然分离出来 。由于自然分离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这时间与处理的污水中的油脂的具体状态有关系,餐饮业污水当中的油脂和悬浮颗粒绝大部分是十分细小的,很难在有限的停留时间内通过重力分离 , 对这部分油脂和悬浮颗粒,隔油池可以说是没有办法的 。
隔油池有自己的设计规范,但是,在实际工程运用中,由于各种客观、主观和经济上的原因,业主经常采用简陋的设计,这样隔油效率很低 。更何况一些小餐饮店,根本就没有安装隔油设备,餐饮污水基本处于直排状态 。所以,隔油池的最大缺点是没有办法对油脂和悬浮物质的进行有效的去除 。
处理油脂,还有一种办法是气浮 , 气浮对于餐饮业污水的处理效果从理论上讲是比较好的,油脂的去除率可以达到98%到99%,但是,气浮最大的缺点是投资和运行成本太高,国内餐饮业者难以实际的运用,只是理论模式,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 。
混凝方法也是比较常用的处理方法 具体是通过投加混凝剂到污水中 将油脂和悬浮颗粒转化为污泥沉淀下来 。该方法是最大的难题是如何根据污水的变化及时调整混凝剂的投加,所以一般很难保证稳定的油脂去除效率 。
除了以上的方法 , 还有生物处理、电解等一些不太常用的方法 。这些方法的确切效果还是没有得到公认 。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法律、法规、规章涉及餐饮业污水排放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
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卫生、工商、国土、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 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项目 。第七条 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新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办餐饮业项目 , 应当配备下列污染防治设施:
(一)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餐饮业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及以下且无专用烟道的 , 油烟排气通道出口应当高于该建筑物的最高点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应当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二)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餐饮污水的,应当配置隔油、格栅、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
(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当安装隔声、降噪设施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业项目尚未使用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 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运输,日产日清;
(四)餐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 , 交专业单位集中处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专业单位收购及处理;
(六)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通风和噪声排放装置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安装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下列排放标准:
(一)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废气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噪声排放和振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水、油烟,倾倒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居民住宅区及公共通道上、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净菜、洗涤等与提供餐饮业经营有关的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
(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发泡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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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含磷洗涤剂 。第十二条 现有无油烟排放或者无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排放、废气排放、噪声污染的,或者经营场所内排烟、排气、降噪、油烟净化以及灶台等设施或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办餐饮业项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