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

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 提取出来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经费 , 是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知识 。所以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很重要的哦,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
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 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 , 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 , 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案例说明
案例1
A公司2018年8月的职工工资薪酬共36万元 , 则,按照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规,A公司8月可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如下:
360000×8%=28800(元)
案例2
B公司职工工资薪酬共35万元,其中管理处5万元,销售处12万元 , 生产制造车间10万元 , 研发处8万元 。
则,各部门可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如下:
管理部门:50000×8%=4000(元);
销售部门:120000×8%=9600(元);
生产制造部门:100000×8%=8000(元);
研发部门:80000×8%=6400(元) 。
则,6月可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
4000+9600+8000+6400=28000(元) 。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在税前如何扣除及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
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者税前扣除率的高低,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扣除上限 。超过这个扣除上限的支出额,要记入纳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工资薪金总额175万 。职工教育经费3万 , 工会经费9万 。问,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个工会经费各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75*2.5%=4.375(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 175*2%=3.5(万元)
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分别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准予扣除 。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扣除这是税前计提的,没用完明年继续可以用,不需要冲回的 。
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税前怎样扣除新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按实际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准予扣除 。如果你计提168000,而实际没有列支这么多 , 只能按实际列支的扣除 。
工会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内准予扣除,并要取得工会的收据 。
企业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在本年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余额8000元,全部已纳税调增
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问:2007年度末,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的账面余额为5万元(该金额为2007年度计提且未实际使用,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了纳税调整并补缴了税款);2008年度 , 公司计提了15万元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开支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到2008年度末,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的账面余额为14万元,请问: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该如何作纳税调整(2008年度的工资薪金总额为622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不再计提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因此,贵公司2008年应先使用以前年度已提未用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另本年实际发生的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因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另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汇总)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
新会计制度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薪支出与应付职工薪酬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