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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职能 2011年3月27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联合发布《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彼时,作为吉林大学应届硕士研究生的宋江明看中了公告中的一个岗位: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 。宋江明说,他报考这一岗位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他是山西长治人,希望回家乡工作;第二,这个岗位的专业要求是“本科以上”和“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这与他所学的环境法专业恰好吻合 。
4月24日,宋江明参加了山西省公务员笔试 。5月27日,他查分得知 , 自己的名字位于所填报职位(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岗位)的第一名 。7月28日,宋江明参加面试,表现出色,面试成绩也是第一 。按照长治市人社局在山西人事考试网上发布《2011年长治市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知》 , 宋江明成为所报考岗位“科员2”唯一一名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 。8月11日 , 他来到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参加体检 。8月16日 , 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赵波对宋江明说:体检查出你的身体有点问题 。不过,赵波并没有透露宋江明的身体出了什么问题 , 只让他等复查的通知 。复查在次日上午进行,宋江明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体检中心抽了血用于化验 。
由于不知道自己的身体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于是 , 宋江明向体检中心的医生咨询 。医生告诉他,根据前一次的体检数据,有几项指标偏低,最坏的情况可能是白血病 。复查的结果要下午才能出来,并直接送到长治市人社局 。
据宋江明回忆,赵波在电话里说,“你的身体不适合做公务员了 , 但是你可以从事其他的工作 。如果你还在长治,有什么事情还可以找我 。不要告诉父母,你要勇于承担 。” 当天晚上6时多,赵波给宋江明打来电话说,体检复查中一项名叫“血红蛋白”的指标只有“88”,未能达到标准,所以体检不合格 。正是这话让宋江明感到疑惑 。“下午出体检结果,为什么长治市人社局在体检报告出来之前就告知我为不合格?”他在网上发布的一条申诉帖子中这样写道 。为了证明自己身体到底是不是有问题,宋江明于8月19日、8月25日前往长治市中医医院、长治市人民医院验血;后来 , 又在9月4日和11月4日两次去此前曾参加体检和复查的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进行化验 。这4次验血的结果是:宋江明的血红蛋白测量值分别是180g/L、165g/L、167g/L、163.9g/L 。4次测量值均高于90g/L , 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此外,宋江明还拿着化验单到门诊看了医生,排除了患血液病的可能性 。11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宋江明求职验血记” , 10日晚,长治市人社局法规科科长秦慧忠向中国青年报采访人员表示,宋江明的事情被报道后,长治市人社局立即开展了自查 , 并将自查结果向长治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作了汇报 。
9日当天山西省长治市纪检委的工作人员给宋江明打电话,让他准备第二天到医院复查 。但是,11月10日9点半,长治市纪检委的工作人员又告诉宋江明:“今天不复查了,先调查情况” 。
在长治市纪检委监察综合科,在科室负责人的主持下,宋江明和长治市人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围绕体检过程进行对证 。此外,纪检委一位工作人员让宋江明写了一份情况说明 。
在给市纪检委、市监察局的汇报材料中,长治市人社局认为,在体检工作中,他们严格执行了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长治市人社局“专门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签订了《体检责任书》 , 明确规定‘体检实行医院负责制’ 。参加体检的考生编为8组,现场抽签佩戴编号牌,以编号取代真实姓名 , 依次体检,防止作弊 。考生宋江明的编号是6-3 。”长治市人社局还“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全程监督,武警战士守卫,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体检现场” 。
关于递补考生的情况,这份材料称,“考生贾美玉的专业为‘资源环境科学’ 。该考生的专业和基本情况上报省厅公务员考录处,确认符合职位专业要求” 。但该材料对所招的“科员2”岗位所需要的具体专业类别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招考办
11日下午,山西省长治市行政机关招考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此事向媒体发来《关于考生宋江明体检不合格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长治市公务员考试“状元”、27岁硕士毕业生宋江明因体检不合格被拒收一事做出回应 。《说明》原文如下:
关于考生宋江明体检不合格情况的说明
近日 , 《中国青年报》刊登了题为《宋江明求职验血记》的报道,多家网站先后转载,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 。为澄清事实,现就宋江明考生的体检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考生宋江明的体检情况 。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市场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在哪儿】
在2011年长治市行政机关招考公务员考试中,考生宋江明通过笔试、面试,于8月11日参加了招考领导组统一组织的体检,根据医院的体检结果,宋江明有五项体检指标异常,其中一项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不合格情形 。8月17日进行复检后 , 该项指标仍不在标准范围内 。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总则第3.7条“招录机关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的规定,体检医院做出了“不合格”的体检结论 。
二、体检工作中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规定 。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的规定,我局指定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承担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体检工作 。为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
一是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签定了《体检责任书》 , 明确规定“体检实行医院负责制” 。
二是院方在实施体检工作前对体检医生进行了《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培训 。
三是参加体检的考生编为8组,现场抽签佩戴编号牌 , 以编号替代姓名,依次体检 。
四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全程监督 , 武警战士执勤,体检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
三、第一次体检结果出来后,我们对宋江明进行了善意的安慰,本着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安排其参加复检 。复检得出不合格结论后,我们也曾对宋江明考生做了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 。
四、《 中国青年报 》采访人员王鑫昕 (微博)发表题为《宋江明求职验血记》的报道之前 。没有和我市招录部门有过任何接触 。
二〇一一年长治市行政机关招考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借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人
11日上午 , 宋江明说 , 想要寻求相关法律机构的支持 , 起诉人事局或者医院 。但是,下午宋江明却说,“我闯祸了,我全部放弃,我不要这个工作了,这边不会放过我的” 。
“先开始觉得这个事情不公平,接受了媒体的采访,之后这个事情闹大了 。今天上午想起诉,但是 , 自己掌握的证据太少了 。经过认真考虑,我决定不参加他们的复查,不要这个工作”,宋江明告诉采访人员,“但我仍然想要一个真实的调查结果”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月15日晚对“山西长治公考状元体检被刷”事件给出初步调查结论,认定此前由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对报考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职位的宋江明录用公务员体检结论有误,重新体检后指标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
据了解,经长治市纪委和卫生局带领宋江明两次重新体检,其血红蛋白指标分别为“173g/L、181g/L”,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原本由于体检不合格被拒之门外的宋江明 , 将有望被最终录用 。
针对体检数据中存在的问题,长治市人社局表示,根据长治市纪委、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组织的专家复核结果,认定和平医院对宋江明录用公务员体检结论有误 。采访人员从该医院证实 , 经专家测算,宋江明体检和复检的血常规检验报告单内多项数据间逻辑关系不成立 。
经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长治市人社局撤销了因错误体检结论而作出的关于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职位录用公务员的决定,并将依据新的体检结论和考察情况,按规定程序重新作出该职位录用决定,以维护公务员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 。
同时,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将积极配合长治市调查组进一步深入调查,如有工作人员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11月2日,长治市纪委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责成卫生部门聘请医学专家对考生宋江明血液检验结果进行分析论证 。长治市纪委牵头 , 会同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长治医学院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副局长赵波等人在2011年长治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录体检中涉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
现已查明:赵波、吉新瑞、韩玉梅等人在2011年长治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录体检过程中,篡改考生体检结果,致使本该录用的考生宋江明未被录用;在调查期间 , 订立攻守同盟,隐瞒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干扰办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
12月下旬,长治市委、长治市纪委、长治市医学院纪委对10名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严肃处理:决定给予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赵波开除党籍处分 , 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决定给予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吉新瑞开除党籍处分 , 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决定给予长治市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主任韩玉梅开除党籍处分,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其他7名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相应处分或因涉嫌犯罪问题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1月16日,山西省纪委监察厅对外通报了长治市公务员录用舞弊案,共有1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8人因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经查: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中,分别收受递补考生家长贿赂10万元、1.7万元,为递补考生顺利录用提供方便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指使他人篡改体检数据,弄虚作假签署体检报告 。长治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贾志红 , 为女儿能顺利递补录取公务员分别向赵波、吉新瑞行贿10万元、1.7万元 。
山西省纪委发言人称,赵波等人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致使本该录用的考生宋某未被录用 ,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
经长治市委研究,决定给予赵波、吉新瑞、贾志红、韩玉梅4人开除党籍处分,并因涉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其余6名涉案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4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2年3月20日,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舞弊案,5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内的126个旁听座位几乎座无虚席 。当晚21时 , 在5名被告人做完各自的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称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
当日上午8时30分,郊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受贿、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受贿、玩忽职守,递补宋江明参加体检的考生贾美玉的父亲贾志红行贿,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和原检验师杨文芳滥用职权一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的相关证据展开质证,并进行了多个回合的法庭辩论 。
法院宣读的起诉书显示,2011年8月11日,长治市公考中报考环保局科员2职位的吉林大学硕士宋江明,第一次体检结果为单项“不合格” 。赵波得知后于8月15日告知贾志红其女儿贾美玉有可能递补 。8月17日复检后,宋江明的体检表上原本显示为“合格”,但赵波前往和平医院与韩玉梅商量后,指使杨文芳在前面写上了“不”,并篡改了两次体检报告单中的部分数据 。原本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的宋江明 , 因此惨遭淘汰 。
赵波在供述中承认,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他根据一项结果不合格作出的对宋江明“单项淘汰”的倾向性评价“是不当的” 。但他为自己辩解称,之所以对宋江明在复查中血红蛋白的测定值那么关注,是因为他此前得知宋江明的相应初检结果为“70g/L” , 相关工作人员在汇报时曾提到宋江明有“疑似血液病” 。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韩玉梅先是在宋江明的体检报告上签署了“合格”的结论,在被告人赵波的坚持下,又在“合格”之前补写了一个“不”字,“作为有‘副主任护师’职称的韩玉梅,无权在体检结论上签署意见”公诉人说 。
体检环节期间,赵波与贾志红见过两次 , 收受过对方一张内有10万元的银行卡,且已消费至仅剩1元 。在调查组介入时,赵波又指使他人将该银行卡丢弃 。同样负责公务员招录工作的公务员科长吉新瑞也收受贾志红提供的现金1.7万元 。山西长治公务员录用考试舞弊案于2012年4月25日在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其中,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因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受贿罪,二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同时,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受贿罪 , 二罪并罚,被判处1年零6个月;递补考生家长贾志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原检验师杨文芳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判处韩玉梅有期徒刑1年,杨文芳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
一审宣判后,主犯赵波,从犯吉新瑞、韩玉梅当庭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贾志红和杨文芳同意判决结果 。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正处级建制 , 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 ,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 , 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 拟订并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 , 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 拟定应对预案 , 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 做好全市就业工作 ,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六)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 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 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
(八)拟定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 , 组织实施人才智力项目引进计划,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考核 。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 , 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 , 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十二)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 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 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 。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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