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范本

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范本使用说明:(实际起草合同文本时请将此说明删除)
1. 本合同适用于橱柜、服装、铁艺栏杆、艺术品等类非标准产品的定作 。
2. 标准文本原有条款不得删除,但可以在空白处填写“不采用”或“无”,亦可在“其他事项”条款说明第××条不采用 , 或增加其他约定内容 。
3. 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必须填写 。
4. 签署时应检查附件是否齐全 。
5. 附件也必须盖章 。盖章时必须对整本合同书加盖骑缝章 。
6. 如有其他疑问,请与律师沟通确定 。
定作物名称定作合同
甲方:a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定作(下称“定作物”)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资共同信守 。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甲方(定作人):a有限公司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2.乙方(承揽人):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3.甲方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 依法有权签订及履行本合同 。
4.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 有同类、同等规模定作物生产或销售经验(或同类服务提供经验),熟悉定作物性质和特点并熟知与定作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
5.乙方合同主体变更:
(1)乙方承诺,合同成立后将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将合同主体变更为任何第三人 。
(2)若乙方坚持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变更为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但乙方须按应收款的10%承担违约金 。
(3)发生乙方营业执照注销、所有银行账户注销等情况的,若乙方为公司法人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股东、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经办人等)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若乙方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除原投资人或经营者本人外,其他人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理人或经办人) 。
第二条 定作物
1. 定作物清单及价款
定作物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价款
单价(元)
合价(元)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2. 价格组成及价格有效期:
(1)合同单价已经包括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材料费、制作费 、包装费、运费、安装费、税费、装卸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价格适用期间:本合同价格的适用期间按以下第 a 或 b项确定 , 价格适用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购买乙方定作物 , 则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 。
a.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b.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供货数量达到合同约定数量之日止 。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 总价款及结算方式:
2. 付款方式: 有/无定金(比例) , 。
3. 付款提示:乙方应当在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付款提示函》并附《验收单》和合法有效的 发票 。
4. 发票:
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乙方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有法律瑕疵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同时乙方应承担瑕疵发票面额10%的违约金 。因发票瑕疵而导致税务局做出的任何处罚决定导致甲方支付罚款、声誉损失的,由乙方支付罚款并向甲方支付罚款金额双倍的违约金以赔偿甲方经济和声誉损失 。
5. 支付方式:甲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
a电汇;b承兑汇票;c网上银行;d其他方式
6. 收款人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乙方保证其提供的银行名称及账号正确 。如有错误造成甲方错误支付的,视为甲方已履行相应的义务,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
第四条 设计与质量标准
1.设计由 甲/乙 方负责(必要时甲/乙方负责协助设计):
(1)若由甲方负责设计,则甲方应于 前向乙方交付定作物设计文件 。乙方应对其进行校对,对于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或缺陷应在 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3 日内答复 。
(2)若由乙方负责设计 , 则乙方应于前向甲方交付定作物设计文件,甲方应当在收到后3日内审核并回复是否同意的意见,逾期未做明确表示则视为同意设计文件 。
2.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本合同附件二《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 。
3.样品:样品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乙方交付的定作成品应当符合样品的质量标准,但样品有隐蔽瑕疵的除外 。
1)不使用样品 。
2)本合同定作物样品由 提供,双方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保管 , 作为验收的依据 。
3)在正式制作前 , 乙方应当先行制作样品,经甲方样品确认合格后再正式制作 。
4.其它要求:除本合同约定标准外,定作物成品还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关于质量、安全、环保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上述标准如有不一致之处,以要求高者为准 。
第五条 原材料
1.主要原材料清单
提供方
名称
品牌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甲方
乙方
2.除上述所列原材料外的其他材料由乙方提供 。乙方应当采购合格的原材料并确保满足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 。
3.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须在开工前通知甲方派员验收,甲方于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派员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并出具书面意见 。
4.甲供原材料由 方负责运输至乙方加工、制作地点(地址为: ) , 费用由 承担 。乙方应当在 收到后2日内对甲供原材料进行检验,如果乙方对质量、规格等有异议,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认可甲供原材料 。
5.甲供原材料的耗用计量方法:对于贵重材料而言,这很重要
6.甲供原材料节余部分的返还:对于贵重材料而言,这很重要
第六条 制作与包装
1.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时限制作定作物 。
2.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会将完成定作物的全部工作或主要工作另行分包给第三方,否则构成重大违约 ,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赔偿甲方损失 。
3.包装要求:乙方应提供适宜本合同项下定作物运输和保存的包装方式 , 外包装应当应注明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包装内的定作物数量,生产厂家、地址、注意事项等文字和标识 。由于采用不充分、不妥善的包装方式而导致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因定作物交付而免除乙方的此类责任 。
4. 特殊包装要求:。包装物是否回收:。
5. 其他约定:
第七条 交货
1.合格交货: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定作物成品送达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方为合格交货 。
2.交货时间:。
3.交货地点: (详细地址: ) 。
4.运输: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运费、装卸费 。从运输工具卸下后至甲方指定存放位置的二次搬运费由甲/乙方承担 。
5.验收:甲方应当在定作物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后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 。如果定作物需要由乙方负责进行安装,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安装完毕后进行验收 。书面的验收合格意见是乙方要求甲方付款的必要依据 。
6.风险转移: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由乙方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 。
7.交货迟延: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 合同价款的0.05% 承担违约金 。迟延交货达到 七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按合同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 。‘
8.数量不足:如交付的定作物数量不足,乙方应当在 2 日内补足,并应当按 当批定作物价款的10% 承担违约金 。
9.质量瑕疵:如交付的定作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2日内修理或更换合格的定作物 。如乙方未能在此时限内调换合格定作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该批定作物价款的20%承担违约金 。
第八条 安装(适用于乙方负责安装的情况)
1、安装责任:由甲/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定作物的安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方承担 。
2、安装工期: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0.05%的违约金 。
3、施工要求:
(1)质量标准: 见合同附件《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
(2)检查与整改: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检查 。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必须按要求返工或修复完善 , 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
4、资源供应:施工用水源、电源接点由甲方提供,水、电费用由甲承担 。
5、安全监护:
(1)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内容需要使用甲方提供的脚手架、配电箱等设施的 , 应当在进场安装前对相关设施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如果乙方认为相关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需要调整改造,则乙方以书面方式将调整改造建议提交甲方项目负责人;如乙方未提出书面调整改造建议即进场安装,则视为乙方认可相关设施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不需要进行调整改造 。
(2)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需使用脚手架、吊篮、托板等进行高空作业,或者带电作业,或者在狭窄空间使用电焊、气焊作业的,安装作业人员作业必须使用安全护具,现场需设专门人员进行时时监护,并制作作业监护记录 。甲方可以随时检查乙方的作业监护记录 。
6. 自检与复检:本合同项下定作物安装完毕后,乙方应进行自检 , 自检合格后报甲方进行复检 。甲方复检合格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名称进行验收 。
7. 验收:本合同项下定作物安装完毕并经乙方自检合格后 日内,甲方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
第九条 保修
1.保修期:免费保修期为年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实际起算时间以书面验收文件所载时间为准 。乙方负责安装的,以安装完毕后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所载时间为准
2.保修金:。
3.免费保修:保修期内 , 因定作物质量原因发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到场维修完善,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贰佰元,并且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 。
4.未履行保修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或物业公司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或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2小时仍未到场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 。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因质量问题或乙方维修不及时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等),如果保修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
(2)乙方累计3次未及时到场的 , 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剩余保修金 。乙方认可甲方单方作出的通知记录作为乙方未按时到达现场的有效证据 。
5.保修金的支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 。
(2)乙方已按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 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 。
(3)因定作物质量问题给甲方或最终使用人造成损失的 , 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 。
(4)不存在乙方未履行的其他合同义务 。
6.甲方不需要支付保修金的利息 。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与保密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或供应的成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有第三方因甲方购买、使用乙方供应的定作物向甲方主张知识产权权益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
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5年内为甲方保守秘密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或泄露甲方设计文件及定作物成品、复制品或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1.乙方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用以担保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1)保证金
(2)银行保函
2.乙方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保证金:
(1) 现金
(2) 电汇
(3) 转账支票
3.扣除与返还:供货完毕或合同期满,本合同余留价款不足以抵付乙方应承担违约金的,乙方同意从上述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于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
4.乙方违约的 , 甲方除有权扣除本条约定的履约担保外,甲方还有权从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定作物采购合同或乙方与甲方关联企业签订的定作物采购合同的应收款中扣除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
5.索赔:甲方按上述方式仍不能足额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额的,甲方通过诉讼方式向乙方索赔 。
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
1.价格波动:双方确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合同价格已经包含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 , 任何风险因素导致的利益损失各自独立承担 。
(1)具体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定作物的价格或生产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动以及国家税收调整等因素 。
(2)原则:任何情况下不得调高合同价格;在合同签署后市场价格向下波动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应市场价格指数,调整合同价格 。
2.第三方索赔:乙方必须对所供定作物质量负责,凡因定作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有其它内在质量瑕疵,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 , 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方因此向甲方索赔的,乙方应直接参与协商,否则乙方应接受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按此协议约定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与第三方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乙方应当按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判文件或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赔偿甲方损失,同时赔偿甲方支出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损失 。前述费用乙方同意甲方优先从工程款中扣除 。
3.真实性:乙方向甲方提交虚假或伪造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证件、结算记录)的,一切虚假和伪造文件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 乙方无权依据虚假和伪造文件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
4.合法性:乙方向甲方提交虚假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因此不支付合同价款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
第十三条 公平竞争
1、在投标、签约及履约过程中 , 如果甲方员工存在吃、拿、卡、要等索贿行为的 , 乙方可直接投诉 , 一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承诺对相关责任员工一律予以辞退 。
2、甲方员工存在本条第1款及第5款所述行为,乙方提供证据(如录音、录像、书面证据等)充分有效的,甲方将责令责任员工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金额 , 并将乙方确定为长期合作伙伴 。责任员工拒绝返还的,甲方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甲方负责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金额 。
3、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含给付现金、财物、请客送礼等)贿赂甲方人员,如违反此承诺,乙方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贿赂金额10倍的违约金 。违约金可以直接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 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 。必要时甲方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人员的法律责任 。
4、 若乙方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工作人员 , 甲方即将其列为不合格供应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组织的招标 。
5、在投标、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的工作人员通过语言或具体行动明示或暗示要求乙方退出竞争的,乙方可直接投诉,一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承诺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予以辞退 。
6、 甲方受理投诉的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信函邮寄地址:
投诉专用电子邮箱:
第十四条 通知
1. 甲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email:
2. 乙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email:
3. 双方的通知、许可、批准、签证或做出其他决定均应采用书面方式 。
4. 上述内容可以派员送达,传真 , 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 , 电话通知的应及时补充书面文件 。
5. 派员送达的应当有签收文件 。
6. 采用传真方式的 , 以受送达方的传真机收到传真信号即视为送达 。
7. 采用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 , 受送达方签字的回执为送达的证明 。
8.采用派员送达、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的,收件人为受送达一方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员工或分支机构的,均视为双方的正式通讯函件,受送达一方拒收的亦视为已经成功送达 。
9. 如一方更改联系人或通讯方式应当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此后再联络时应使用被通知的联系人或通讯方式 。
10. 如受送达一方电话或传真号码、邮寄地址有误(或号码、地址变更后未通知)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承揽合同范本大全
1.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 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附件一:定作物明细表
2. 附件二:《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明细》
3. 附件三:附加盖乙方印章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 。
4.附件四:加盖乙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收款账户证明文件原件 。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
2. 双方就合同内容做出的变更或补充,均以书面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
3.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其他约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章页
(此页系与a有限公司与 《 定作合同》的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a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定作物明细表
附件二:
《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致:甲方公司名称
我单位委托 受托人姓名作为代理人与贵司签署合同名称及办理结算等相关事宜 。受委托人所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
特此委托 。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定作合同解除条件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承揽合同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
2、买卖合同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只能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以有偿方式转让 , 承揽合同的标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
4、买卖合同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进行买卖,承揽合同基于对承揽人能力签订 。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 , 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 , 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 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拒绝履行,又称为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行为又称为预期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 。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迟延履行,又称为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一方面,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予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
催告,是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作为解除权的发生要件,必须提示对方应该履行的债务,并且给对方相当的犹豫期间催促其履行 。对于催告的方法则无限制 。结合民法学理论及相关国家立法及判例经验,催告的大致规则可以归纳如下:(1)催告必须可以判明债务的同一性 。在过度催告场合,即在作出履行催告时,提示的数量超过债务人应该履行给付数量的场合,如果债务人应该给付的数量已经确定,即使债权人错误地进行了超出该数量的过错催告,如果债务的同一性可以判明,则催告有效 。不过,解除权当然仅就债务人应该履行的数量发生 。相反,如果债务人应该给付的数量没有确定,但债权人在催告中提示的数额超出客观上的恰当数额不是过多,催告仍然有效,但如果请求额远远超过客观上的恰当数额,则催告无效;不足催告的场合,在可以判明债务同一性的场合当然是有效的 。不过,在这种场合下,原则上解除权就催告中提示的数量发生 。原因是债权人可以催促债务人对应为给付的一部分,特别应该尽快履行(并且也仅就该部分进行解除) 。但是,如果在不足催告中不足的数量很轻微,债权人的意思显然是就全部债务进行催促的场合,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应该解释为就全部债务发生解除权 。
(2)催告的内容,只要表明在一定的日期或者一定的期间内应该履行的意旨即可,没有必要注明如果不履行将解除的意旨 。
(3)作为解除的要件之一,催告应该实施的时期,没有必要将其限制为在债务人发生履行迟延责任之后 。如果定有确定期限,在此期限后即可 。另外,在未定有期限的场合,任何时候都可以催告 。
(4)债权人在进行催告时,必须提示“相当的期间” 。相当的期间,是指债务人作出履行准备与作出履行的必要期间,依据债务内容以及其他客观情势决定 。债务人外出履行或者罹病等主观情势则不被考虑 。如果期间不够“相当”,催告是否完全无效?有种有力学说认为无效,判例前也采取这种态度 。其主要理由是在期间不够相当的场合,如果仍然解释为催告有效,并且在催告后经过客观上相当期间发生解除权,则债务人需要负担判断期间是否相当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 。对负有债务却不履行的人,加以如此的保护,反而是不公平的 。如果由于期间不够相当,即认为催告不发生任何效果,极端而言,如果催告指定的期间不够相当,无论重复多少次也不发生解除权,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违约形态 。履行期限届至后,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取得法定解除权 。
【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范本】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什么”的所有回答了,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条件下或者约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在民法典上也有相关的依据 。如果大家还需要相关的法律帮助,欢迎咨询相关律师 。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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