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权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权】
房屋 买卖合同管辖权 的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 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法律主观:
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管辖的方法是:可以达成协议后决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