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所附条件如下: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 。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 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合同的种类: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 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 , 但其效力并不立即发生,而是处于停止状态,直到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
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下:
1、主义务 , 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
3、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如说明、照顾、通知、协助、保密等,属于履行合同所需的辅助性质的义务 。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通过前者将交易动机转化为合同条件,而可否构成合同所附条件,则要看其是否满足一定要求;后者成就的法律效果是对解除权的确认,无需受到作为合同附款的条件的限制 。两种“条件”都具有不确定性,含义不同,应以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当事人需否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为判断标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止条件是指什么?法律主观:
一、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规则有什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 合同 规则有: 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
二、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种类
附期限合同的种类有:
1.附延缓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缓期限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 , 期限到来之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效力的合同 。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限到来之际,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同 。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 。
2.附确定期限合同与附不确定期限合同
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具体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合同 。例如,约定某年某月某日 , 或者半年、一年后 。
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不确定的合同 。例如,约定以某人死亡为期限 。人必然死亡,属于必然要发生的事实 , 而具体发生时间却是不确定的 , 故属于不确定期限 。
三、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有:
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
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止条件是指什么?附条件的合同中 , 停止条件是指生效条件,意思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时,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 不生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开始生效 。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 视为条件不成就 。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有效吗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 , 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 , 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 。条件成就的效力 , 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
1、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效力有赖于第三人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明火执仗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鬲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3)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例的合同.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 , 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 , 赠与合同不成立 。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
由此可见,本案所涉合同属于赠与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可见,赠与合同中可以附义务 , 而撤销赠与的事由中也包含了“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一项,因此只要法院能够认定这个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那么原告将胜诉 。
任意撤销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 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 , 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
对于动产而言 , 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 。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 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 , 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
“社会公益”的内容 , 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 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 。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 则不得撤销 。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 , 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
法定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 。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被撤销在合同法中规定附条件是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附加一定条件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条件 。但是在赠与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 , 它是一种单务、实践合同 , 在赠与合同中附条件是一种赠与方单方赠与财产时附加的条件,要求受赠方在接受财产时必须履行所附条件 。不仅包括合同生效或解除要件还包含了义务性赠与合同 。一、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含义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 。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的区别: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 , 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合同与目的性赠与合同区别 。主要是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受赠方必须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果受赠方不履行义务 , 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请求撤销赠与 。目的性赠与的受赠方行为不存在给付一定义务,在受赠方做出不接受行为时 , 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 , 而只能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 。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3、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期限赠与合同区别: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 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三、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与义务范围区别 实践中,赠与方在赠与财产时往往会在赠与合同内容中约定一定条件或义务要求受赠方接受财产时履行,但在赠与合同中附加条件与约定义务早某种范围中存在交叉、融合态势,因此有必要区别赠与合同中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区别: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合法的事实 。在附条件赠与中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 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 , 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合同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赠与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后,由受赠人履行的附随于赠与人履行给付行为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1、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等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是不确定的 。2、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是应该是非法定义务,因为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义务,赠与人约定与否,受赠方都必须履行,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如果所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所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而且所附义务是在合同形成时就可以履行的义务,二不是合同生效后形成的义务 。若果赠与合同生效后该义务不能履行受赠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四、赠与合同撤销权 1、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行使一种权利,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 。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 , 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和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行为必须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声誉的行为 。如果赠与人对损害没有过错,实属意外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养义务而不履行 。扶养义务不仅指法定义务还包括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否则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受赠人在没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导致不能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 。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由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但也并不是意味着只要受赠人有轻微违约的情形时就可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撤销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和意愿 。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由于受赠人对赠与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的 。如果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且有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否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继承人撤销赠与 。但在受赠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所附义务和赠与本意或者妨碍了赠与人撤销赠与时,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五、行使撤销权的方式: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 , 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肯定了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 , 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合同法除了确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同时还确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193条规定 ,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在实践中赠与合同所约定条件和义务种类 1、现在大多数父母为了解决自己年老生活赡养问题,在将房屋赠与子女时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将房产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负责赠与人的生养死葬”条款:该条款是附义务还是附条件?“生养死葬”条款不是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因取得房产而支付的对价 。该义务是受赠人在赠与人履行完交付房产义务后 , 履行的附随义务 。这是附义务赠与,生养死葬也就是通常所说赡养 , 但赡养不仅仅是生养死葬,包含了其他日常生活照顾、治病护理等在内 。附条件、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受赠人都是通过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来表示意思的 。如何界定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或是义务呢?一般来说,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合法的事实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 , 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合同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赠与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后,由受赠人履行的附随于赠与人履行给付行为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但是这种赠与合同中义务往往难以实现,由此是死葬 , 因此 , 公证机构在办理拒绝办理此类赠与合同,应建议当事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方式处分财产 。2、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赠与财产后,赠与人或赠与人其他近亲属享有居住权利的条款 , 该条款是附义务赠与,该赠与合同赠与人约定此条款是出于对自己或他人居住权利的保护,同时可以避免赠与房屋被受赠人处置,3、赠与合同约定“男女双方互赠对方财产,是为了结婚 。该条款是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出于结婚为目的,相互赠与房产、财物等,是目的赠与,目的赠与同附义务的赠与的区别在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即给对方不得因给付而要求对方必须与其结婚 。赠与人在目的不能实现时 , 可请求受赠方返还其给付的财物,但对于权利人返还财物的请求权的性质,笔者同意后者,并认为此请求权是一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以捐助、赞助、捐款等名义建立的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法律关系,当从属于某一法律关系 , 以某一法律行为的实现为前提条件时,即使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 , 也不当然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受赠人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赠与人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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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已经成立能撤销赠与吗您好,合同的撤销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或者申请法院要求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 ,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合同义务所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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