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单位管理来说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为大家带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一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 , 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 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 , 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 ,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 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 , 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
(二)谈判、协商 。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
(三)合同文本拟定 。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
(四)审查 。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 , 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
(五)报批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 , 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
(六)签字和盖章 。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 , 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 , 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 ,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 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
第二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 , 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 , 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
第三十条 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 , 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 。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 , 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 , 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 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 , 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 , 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 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 , 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 , 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 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 , 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 。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 , 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 。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 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 , 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 , 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 。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 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 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 , 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 , 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 , 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 , 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 , 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 , 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 , 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 , 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 , 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 。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 , 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 , 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 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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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安兴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7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社由巴勒塔拜·达尼西拜、巴依波尔·吾拉孜哈力、阿曼太·努热斯坦、努尔汉尼·努合尔曼、叶尔波尔·唔肯、吐尔汗江·吐尔逊伙加、穆占林、叶斯波勒汗·达尼西拜等8人发起 , 于2011年7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 。
本社名称:特克斯县安兴专业合作社 , 成员出资总额117.57万元 。
本社法定代表人:巴勒塔拜·达尼西拜 。
本社住所:特克斯县喀拉托海乡阿克卓勒村村委会 。邮政编码:835506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 , 自负盈亏,利益共享 , 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本社营业期限为50年 。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开展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组织采购本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引进新技术、新机具、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开展技术交流 。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 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 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 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 从事畜产品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 ,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 , 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 , 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5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 ,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 , 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
成员资格终止的 , 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1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
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 , 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 , 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 , 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 。任期3年 , 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
第二十五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
第二十八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
第二十九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
第三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
第三十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 , 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 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 , 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
第三十八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 , 承担相同义务 。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
第三十九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 ,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
第四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 , 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 。
第四十三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 ,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
第四十四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80% 。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
第四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
第四十六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第四十八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 , 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 , 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五十三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 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
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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