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法律主观:
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生效吗
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一定生效,有可能随着时间发展才会生效,之前都是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 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 , 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 , 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达成书面的协议 。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可见,判断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要件显然是不同的 。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 , 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 , 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 。但是,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 , 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 , 而不在于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 。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换言之,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 , 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 , 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 合同的效力 ,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 民事责任 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 。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 , 因为它在性质上具有不法性,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 缔约过失责任 、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正是基于此点,我们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合同不成立等同于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 。
我们可以了解到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都是合法的,签订合同的方式是有几种的 , 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 , 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便具有法律效力 。
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生效要件为: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口头约定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具体情形如下:
(一)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 。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 。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 。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 , 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
(二)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 , 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 , 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