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生效日期和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样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的选择,可以在入职前一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样的吗?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的选择,可以在入职前一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的补偿,一年以上未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就要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搜集劳动者不签合同的有利证据,可以通过寄快递,在封面一定要写明大概内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证据 。如果相关资料寄不到劳动者手中,此时就要看劳动者提供的详细资料真实度,如果是按照劳动者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寄过去的,其最终怎人归属于劳动者 。而用人单位就可以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 。
二、劳动合同签署日期和合同日期可以不同吗?
【劳务合同生效日期和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签署日期和合同日期可以不同,按照实际入职日期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和劳动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没签合同,需要从工作的次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 。
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的劳动关系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如果不是临时的工作,通常都是三个月以上的期限 。
劳动合同日期的签订一般都是自合同的签订那天起开始生效,如果在劳动方面存在纠纷,那么就可依据以上内容对自己进行合理的保护,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的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法律分析:1.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体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 签字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应是同样的 。3.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日期 , 则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生效时间 。4. 劳动合同成立、生效 , 并不代表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起才成立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补签生效日期怎么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 ,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无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有书面劳动合同 , 但是订立合同的程序或内容违反劳动方面法律法规法强制性规范而归为无效,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即在事实上已经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事实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1)自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的这种状态开始到法律规定的时期内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原劳动合同期满 , 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3)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种劳动关系中 , 劳动者同时具有双重身份,享有两个劳动关系,一个是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 而同时又为新的另一个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这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3种情况:在国有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停薪留职”的职工同时到社会上就业;在国有企业待岗的职工到社会上就业;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到社会上兼职 。2.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而使得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因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在法律上认可其劳动关系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补签手续 。补签日期从用工之日起 。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若能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支付单”、“招工记录表”等文字资料,即可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补签日期从用工之日起 。对于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补签日期自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 , 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不少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如果劳动者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则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的员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其工作岗位,而其本人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于劳动者本人不在工作岗位,因此,必须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对于待岗人员或国有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在外单位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应提前与原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者未经原单位同意在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到社会上兼职的,无论其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都应视后者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的生效,指的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如果一份劳动合同满足了上述全部条件,是不是劳动合同就自然生效了呢?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那是说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何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呢?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合同的成立意义相近,主要指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或动作 , 成立多指劳动合同订立后的结果,是静态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成立指的是 ,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 从而使劳动合同完成形式的全部要件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实际上“订立之日”也即当事人“签字之日” , 两种表述是同一个意思 。我们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后,劳动合同才生效 。单有劳动者的签字或者单有用人单位的签字,劳动合同都不能生效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那么劳动合同就从这一天起生效,但如果双方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劳动合同就在后一个签字人签字后生效 。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从2003年3月28日就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只能按合同生效的时间是2003年4月2日来计算你的“工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