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用于养殖占地如何规定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 。
生产设施用地为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
附属设施用地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
扩展资料:

养殖占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 , 但最多不超过10亩 。
3、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
中国农民合作社-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法律分析:一,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 , 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 。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曾联合出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 。那么关于养殖用地政策你又知道多少呢?
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 , 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农村用于养殖占地如何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